摘 要:习近平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多次提出,“推进精准扶贫,加大帮扶力度,缓解贫困、实现共同富裕,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精准扶贫是指为了解决目前我国贫困地区贫困现状而采取的针对性扶贫策略,它将成为未来我国农村扶贫的主要方式。贫困必须依靠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参与,本文认为精准扶贫要全面提升国家、政府、党员干部及贫困群众的能力,作为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创新路径,积极发挥社会多元化力量,推动精准扶贫顺利进行。本文首先概述了社会治理理论与精准扶贫的理论基础,然后分析了主体多元化条件下构建精准扶贫的制度保障和制约,最后重点提出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条件下完善精准扶贫的对策建议。旨在为我国全面脱贫攻坚行动提供理论依据及实践价值。
关键词:精准扶贫;脱贫;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
一、 问题的提出及文献综述
1.1 问题提出
社会主义目标之一是关注民生,降低及消除贫困现状[1]。十八大提出,2020年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点在于解决贫困地区的贫困。所以,精准扶贫是新阶段我国扶贫开发的关键扶贫开发机制,这在2013年,中央提出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提出要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并于次年,正式将“精准扶贫”列入新阶段扶贫开发的工作内容。所以,精准扶贫是新时期中国扶贫建设的必要选择,揭开新一轮精准扶贫是党和国家的战略目标。精准扶贫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命运,也关系到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群众生活水平。《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制定出一系列扶贫政策,在全国各个贫困地区,逐渐推行。精准扶贫不仅结合国家政策施行,还有效结合地区实际,逐渐推行精准扶贫的顺利实施。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做好精准扶贫工作,需要多方面因素综合制约。一方面是客观因素,就是地区周围环境因素,比如自然因素、文化历史因素,另一方面是主观因素,就是社会人的主观能动性及方法策略问题,这都直接影响精准扶贫的实施效果。习近平这一理论的提出,不仅指明了精准扶贫的重要意义,也为精准扶贫的推行提出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借鉴,更为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目标提供了遵循依据和现实支持。
社会治理主题多元化是国家提出的社会治理的主要方针之一,它是指社会主义实现不仅需要党员等领导干部的积极指导参与,更需要主体群众的积极配合。精准扶贫行动主体需要更多人员参与,参与人员自身要具备自我提升能力,以实现社会治理的可持续性。其中,贫困群众积极参与是社会治理的关键及创新,是推动精准扶贫有效实现的内在动力,是实现精准扶贫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研究课题。
1.2 文献综述
由于我国早期的扶贫计划过于粗放,许多地区仍处于贫困之中[2]。习近平通过调研湖南湘西时,深刻认识到国家的扶贫计划必须做出调整,并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这一概念,并指出扶贫时切记空喊口号,切记不要好高骛远,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将扶贫政策落实到实处。近年来,“精准扶贫”作为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方式,被提出的频率越来越多。无论是国家高层还是地方政府,对精准扶贫越来越重视。精准扶贫,简单来说是“粗放扶贫”的对称,是指国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进行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的扶贫策略。自精准扶贫思想提出以来,已经成为了我国现阶段扶贫规划的核心思想,并在全国各地农村开始推行。
由于精准扶贫这一思想提出的时间比较短,针对该理论的研究比较少,使得精准扶贫这一思想的实践和理论脱节。在现有的理论研究中,王思铁认为精准扶贫是粗放扶贫的对称,可以精确地对贫困地区的贫困状况进行识别,并依据科学有效的程序对贫困地区实行准确帮扶和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李鵾等认为,精准扶贫是针对农村扶贫开发过程中的精准识别、联动帮扶、分类管理、动态考核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减贫、治贫方式。结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精准扶贫是指通过科学有效的程序和方法,精确识别贫困村和贫困户,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开展精准帮扶,并通过科学规范地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实现扶贫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扶贫效果的最优化,并逐步建立起科学高效地扶贫机制。
二、社会治理理论与精准扶贫理论基础
2.1 社会治理理论基础
社会治理是指在国家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依靠各单位或部门,综合运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文化等方法,做好全社会防范、教育、管理、改造等问题,做好社会治安,维持好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系统工程。
社会治理必须要有多方主体的参与,包括政党、社会组织、政府以及社会公众,也可以是企业,由这些多元的参与主体共同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3]。在社会的治理过程中,每一个主体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比如政府在调控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和其他社会主体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作用,它们共同协作,从而推动社会发展。社会治理最大的进步是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其他社会私人组织、个体以及社会机构也称为了社会主体的组成部分。不可否认,社会治理需要一定的权威,但是,这个权威不仅仅来源于政府机关,也有相当一部分的权威来源于第三方的社会力量。由此可见,社会治理的主体可以是私人机构,也可以是社会公共机构,甚至也可以是社会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共同合作。尤其是社会第三方力量的不断蓬勃发展,国家在社会治理中已经把一部分由其独自承担的责任分散给了社会公众机构。这样,在国家的社会治理中,国家机构部门、私人部门和第三方部门通过最大程度上的合作,给了社会公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和更好服务,从而减少和杜绝了社会治理中的一些短板,提高了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和效能。
2.2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贫困体系结构的主体关系界定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贫困的效能的高低与多元主体治理贫困体系的结构密切相关,这不仅关系到各主体能否有效地行使职能,而且关系到治理贫困体系效能。所以,如何对主体在治理贫困中的角色进行科学而合理的定位,是关系到贫困治理绩效能否最大化的根本问题。为了更好地开展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贫困,必须首先理清各主体在合作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各类主体的职能为:政府主体是治理贫困的主导力量,发挥着主角的作用,引导和规范着贫困治理的方向;市场主体可以看作是贫困治理过程的调节器,是引擎力量;社会主体发挥着社会力量的作用,是贫困治理的助推器;扶贫对象主体是贫困治理过程中的基础力量;党政性组织主体可以看作是治理过程中的领导力量,是贫困治理的核心力量。
2.3从政府治理到社会治理
从历史来看,我国正面临着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二次转型,即由社会立基的基础由绩效转到绩效加公平正义,也就是说既要求我们的经济有一个快速的发展,又要求能够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我们这个社会才会有一个新的稳固的基础。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租金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要求推行合作治理,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
在精准扶贫的政策推行下,只靠政府治理是不行的,仅靠政府治理贫困的弊端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只让政府负担大量扶贫资源,财政负担过重。据统计,1998—2000年,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资金投入达1743亿元,占投入资金总额的75%,而其他民营企业或组织投入资金仅占25%。2000-2007年,中央及地方政府投入的财政及信贷扶贫资金为1300亿元,仅占所有扶贫资金的72%,所以政府主导下的精准扶贫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第二、扶贫资金效率低下,权利寻租现象较为普遍。在精准扶贫过程中,政府扶贫出现权利寻租现象。在具体政府主导的扶贫工作过程中,扶贫方式主要有三种:财政扶贫、贷款贴息和以工代赊。政府主导的情况下,经常有官员会考虑自身利益,把政策倾向于自身,导致精准扶贫不精准,真正贫困用户得不到帮助。更有甚者,出现政府截留扶贫资金,用于其他建设等支出,把扶贫工作当作面子工程,以造假方式通过脱贫验收。
三、主体多元化条件下构建精准扶贫的制约因素
3.1社会多主体治理贫困尚处于不成熟的初级阶段
虽然我国提出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一致吸引和鼓励多主体主动参与,但是主体行为分散且难以合作,表现在主体之间利益角逐激烈,其内在关联隔离,或者单个主体游离在群体之外,孤立化行为严重,更甚者存在道德缺失现象。第二、社会治理主体结构中存在失衡现象,表现为两方面,首先在主体相互信任度低,其权利差异性较大,利益关系很难以进行调和,参与意愿和程度比较低,从而导致了贫困治理的效能差;其次,主体关系失衡现象,表现在主体关系“一边倒”,主体单打独斗现象严重,主体间的合作互动交流少,并且主体大都习惯于遵循一些陈规旧理,影响了贫困治理的效能。第三、社会设立的贫困治理主动平台较少,没有成熟的社会组织,对全社会参与社会治理宣传强度不够,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出一个全民关心、全民支持的良好氛围,尚处于社会治理不成熟阶段。
3.2法律制度不健全
要实现精准扶贫治理的效果,必须坚持多元化为主体,以民生民权为引擎,以法律制度为约束。在政府工作人员扶贫走访入户时,要跟群众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等知识,并向他们发放《法律援助指南》和法律服务连心卡。目前,我国关于精准扶贫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对于检测到资金官员滞留或者用于其他的有法律规定,但是要结合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理论进行却没有明确界限规定。
3.3扶贫融资渠道单一,基金运作模式有限
目前扶贫主导仍然为政府,社会参与方式单一,社会及其他组织扶贫力度较小,扶持资金总额较小。基金运作模式有 “红十字会”、“残疾人基金会”等种类,模式主要为政府扶持,其次为经济能力强的社会组织,很少有其他团体或其他方式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多数群众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功能。
3.4欠缺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与措施
社会治理多元化精准扶贫需要市场、社会组织、政府、群众的多方面参与,必须要保证所有参与主体相互合作、相互监督。但是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机制,没有建立专门的组织或者机构,不能及时整理、公布精准扶贫的数据及其他信息,不能使精准扶贫过程或结果公平化,极大的影响精准扶贫的实施效果。
四、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条件下完善精准扶贫的对策建议
4.1 构建政府主体规范制度
扶贫治理工程是由人参与的行动,而干部下乡成为了贫困村治理中的领导,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干部下乡在扶贫治理中能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下可以联合村庄政治精英和村庄大众,上可以联合上级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团体机构,发挥着核心领导的作用[5]。在201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就提到了要在贫困农村选派第一书记,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从而更好地实现扶贫的精品识别和精准脱贫[6]。据调查,在有些贫困村,因为经济落后,贫困人口数量多,导致了村支部班子涣散,许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组织制度形同虚设。而选派第一书记进驻贫困村,通过引进新政策和大量资金,通过实实在在的精准扶贫和艰苦奋斗,不仅重建了村党支部组织,而且也实现了村内脱贫。实际上,贫困问题很容易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所以政府在脱贫开发的过程中最应当责无旁贷,必须要发挥其积极的主导作用,尤其是在政策的制定、基础设施的建设、教育卫生等设施的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2 创建市场参与机制
以往精准扶贫主要是资金支持,主要靠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支持,当然也有全社会其他力量的共同支持。但是以往精准扶贫主要是资金支持,主要靠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支持,当然也有全社会其他力量的共同支持。但是实践证明,市场是最具活力的因素,运用好市场机制,不仅能够拓展扶贫开发的资源,更是破解片面依靠行政手段难题、 进一步提高精准扶贫、 精准脱贫有效性的重要手段[7]。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 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重目标, 必须落脚到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户脱贫。当前在中国市场主体参与脱贫攻坚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重大挑战。比如: 市场主体参与意识不够,缺少自觉行动,有不少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是源于对政府扶贫开发资源的考量; 市场主体处于自我发展的起步阶段, 发展能力不足, 实力弱, 技术水平低,规模小; 市场主体参与的政策平台、 工作平台、 信息平台都尚未完善;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支持政策落实难,具体实施细则稀缺,扶持政策操作难; 资源配置随意性大, 扶贫宗旨被遮蔽,市场机制资源分配作用发挥难; 市场主体对贫困户的带动作用不够, 没有形成合理的利益链条和多方共赢机制,等等。
对此,要让市场主体参与到脱贫攻坚中来,必须创新市场主体的参与机制。方向上, 进一步倡导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理念,进一步完善参与平台、激励措施、 资源配置方式和利益联结机制。路径上,坚持多样化的帮扶方式,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 推动产业发展与贫困户参与,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4.3 激发社会组织主体积极参与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实现我国脱贫致富的宏伟目标,不能仅靠政府,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集聚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扶贫投融资平台,设立扶贫产业发展基金和县级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拓宽扶贫资金支持,大力推进扶贫保障,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起来的再带动后富起来的居民。
提高贫困治理工程的效能应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在早期的扶贫治理中,政府拨款是唯一的资金来源,而由社会各力量的参与后,扶贫资金来源演变为上级政府、社会公众以及市场主体等联合体提供。所以,必须要积极动员和发展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公众以及政府各部门的参与,形成定点帮扶、结对帮扶、社会帮扶、志愿帮扶、对口帮扶等形式的精准扶贫新局面。同时,贫困治理也离不开贫困主体的积极参与,让其参与贫困治理,发挥其积极主动的作用。首先,形成全社会共同扶贫的良好的社会风气,对于参与的社会主体政府可以在某些方面提供一些优惠政策,从而调动全员扶贫的积极性。其次,对扶贫对象的甄选上,要切实做好精准识别工作,确定出那些人群是“真贫”,防止识别中的“漏桶效应”,从而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参与性。最后,要加强社会主体和贫困主体的互相交流,分析贫困存在的原因,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同时,也要调动贫困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参与到脱贫开发中来,坚决遏制和消除“等、靠、要”等不良思想。
另外,国家要确定扶贫考评机制,确保基层机关将扶贫工作落实到位。以机关领导、企事业单位为定点开展精准扶贫,是目前我国的唯一出路。最后,国家要重视发展民营企业、商业性金融机构、社会团体机构等,给予他们一定的政策优惠,积极引导他们发展壮大,获取更多利润空间,为实现精准扶贫提供物质基础。总之,在精准扶贫工作中,要团结大家力量,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实现全社会居民的共同富裕。
4.4 提升贫困主体自我发展能力和综合素质
根据有关调查,造成贫困主体贫困的因素有:传统农村思想的影响、轻商意识、封闭保守、缺乏脱贫致富的勇气、依赖家庭、依赖政府以及其他。习近平总书记说:“扶贫要先扶志,从思想上淡化贫困意识”。也就是说要致富,首先要让人们在头脑里去掉贫困的意识。现在很多农村贫困户之所以长期不能脱贫,甚至是越帮越贫,原因在于他们没有脱贫致富的勇气,没有踏实肯干、创新致富的行为。他们对“等、靠”存在侥幸心理[8]。所以,在对以贵州省为例的农村地区精准扶贫过程中,要首先激发当地居民脱贫致富的信念,给他们灌输要脱贫靠自己,勤劳致富,切勿只依靠国家“救助”,自己不能“自救”,这样只会解决临时贫困窘况,不能从根本上脱贫致富。
因此,贫困地区的贫困主体是其脱贫致富的内在动力和关键,必须要加强贫困群众的思想教育和能力建设,逐渐提升其应对贫困风险的可行能力,实现区域发展与脱贫致富的共同协调发展。可行的方式有:加大对贫困主体的思想教育,从思想上给贫困主体做好脱贫致富工作;加大对贫困主体的职业技能培训,逐渐完善贫困主体的教育培训工程,同时抓好脱贫致富带头人的培训工程;加强乡风文明建设,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激发贫困主体脱贫致富的热情。
4.5 提升党员干部主体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政府在脱贫开发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所以脱贫攻坚行动中必须发挥党的领导作用[9]。扶贫与党的建设是密不可分的,这主要体现在党的建设是深刻地走群众路线,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且两者可以相互促进,是一个共同协调发展的过程。脱贫的关键是必须有党的领导,必须有政治保障作为前提。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脱贫攻坚战也是检验“党建”成效的重要战场,党建扶贫是推进全面脱贫的重要手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多次提出“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要求基层干部人员既要做实事,又要做到“三严三实”,避免利用职权贪污腐败,影响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10]。所以,切实改进基层工作人员工作作风问题,是开展农村精准扶贫工作的基础。国家要严格扶贫考核督查机制,对于违反工作作风的基层工作官员要做到奖惩明显。
党员干部主导扶贫要注意“看真贫、扶真品、真扶贫”,以给广大贫困人口带来更多实惠为目的,这需要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要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精准扶贫识别过程中,党员干部可以让群众作为识别主体,自己为自己当家作主,识别结果公开、透明,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也要公开、透明,时刻接受群众的监督,切实落实精准扶贫。
五、结论
现阶段我国农村脱贫致富的战略性方针是精准扶贫。精准扶贫是长期以来,由国内外诸多贫困与减贫理论中逐渐形成的,也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扶贫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新时期我国农村脱贫的合适方法,能满足准确性、公平性、高效性等准则。正如习近平书记强调,目前我们的重要任务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其关键点在于农村扶贫,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努力合作,科学谋划好“十三五”期间扶贫开发工作,确保2020年我国全部人口实现脱贫。近年来,我国农村已经深入开展扶贫工作,“精准扶贫”在全国各地也进行得比较火热。2014年年初,我国政府出台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条例,要求全国上下各级政府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提出新时期我国农村精准扶贫的战略思想是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但是,在理论研究上,关于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精准扶贫的研究尚少。自从精准扶贫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不同地区、不同人口贫困程度不同,精准扶贫模式不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同类型的矛盾和问题,分析原因是目前精准扶贫社会治理体系仍然不完善所致的。基于此,本文从理论层面分析了精准扶贫、社会治理多元化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精准扶贫现状,然后结合社会治理多元化对精准扶贫的制约,提出社会治理多元化精准扶贫完善及优化策略。
参考文献
[1]翁伯琦,黄颖,王义祥,仇秀丽. 以科技兴农推动精准扶贫战略实施的对策思考——以福建省建宁县为例[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S2:166-169.
[2]赵武,王姣玥. 新常态下“精准扶贫”的包容性创新机制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S2:170-173.
[3]龙永华. 精准扶贫视域下湘西州农业产业扶贫模式创新研究[D].吉首大学,2015.
[4]武俊. 黔西南州精准扶贫信息系统的分析[D].云南大学,2015.
[5]庄天慧,陈光燕,蓝红星. 精准扶贫主体行为逻辑与作用机制研究[J]. 广西民族研究,2015,06:138-146.
[6]赵晓峰,邢成举. 农民合作社与精准扶贫协同发展机制构建: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J]. 农业经济问题,2016,04:23-29+110.
[7]莫光辉,于泽堃. 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的实践方向[J].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05:66-69.
[8]高小波,陈湘洲,何思奇. 关于推进精准扶贫的思考——以C市G县、R县为例[J].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16,02:34-37.
[9]黎沙. 我国精准扶贫的实践困境及对策研究[D].南京大学,2016.
[10]龚晨. 基于主体视角推进全面脱贫攻坚行动的对策探讨[J]. 中国发展,2016,03:7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