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与金融市场互相结合、发展迅速,不同类型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纷纷涌现,并获得了较好的发展和运用,但隐藏其中的风险也不容小觑。本文将对我国互联网理财风险进行系统分析,并得出应对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理财;互联网理财风险;风险管理
一、互联网理财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以资本市场为代表的直接融资和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是在技术革新的基础上对传统金融业的颠覆。
而互联网金融理财是在传统金融理财基础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电商平台两大互联网媒介实现的金融活动。互联网理财是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相结合,基于传统金融理财,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各种金融理财服务的全新理财方式。
二、我国互联网理财中存在的风险
监管风险。互联网的金融理财产品,是一种全新的富有现代化金融理财时代特征的金融产品,因此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理制度与当前互联网产品所需的监管内容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进一步说,我国民众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意识并没有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而有明显提高,国内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制度与监管构架仍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节奏,信息安全并没有绝对的保障。只要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漏洞,就有可能打乱传统金融行业运行的正常秩序。
货币市场风险。互联网的金融理财产品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名目多而杂,但按其特征对号入座实际上仍属于货币基金,它们所形成的收益会受到利率政策以及货币市场的双重影响。
系统性风险。我因目前已经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准入门槛较低,在不同的网络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早已形成激烈的竞争。各个公司争相推出的各种高收益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其资金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如果出现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失误等风险问题,就会很容易导致资金减损或者破产危机,最终甚至形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纠纷风险。互联网理财产品作为投资理财的产品,推出方在进行对外宣传的时候甚至刻意隐瞒或忽略自身互联网理财产品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对理财产品的产品规模、运作模式、风险提示等信息情况都只是进行了模糊不清的说明,有些信息内容甚至是只字未提。客户在没有完全了解产品风险的情况下进行理财投资,在遭受损失后双方很难达成和解,这将造成严重的社会纠纷问题。此外,在当下互联网模式下,账户安全保护不足容易导致各种金融消费的纠纷问题,使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遭到侵害。
三、我国互联网理财风险管理对策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法规制度建设
加快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立法。要结合互联网金融细分行业各业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例如关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立法要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包括预付卡发放与管理、银行卡收单、沉淀资金存管、利息收益分配等内容。只有这样,在处理相关违法案件时才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针对不同细分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规定不同程度的信息披露制度。这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根据自身所处行业及时有效地披露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变更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相应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也应尽快明确在监督不同细分行业中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时的权责,依法办事。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监管方的权责进行明确规定。第一,对监管机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互联网金融企业过程中的权责进行明确规定。第二,建立科学有效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从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识别、预警到风险补救等一系列体系中,都要有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以及富有前瞻性的指标内容。相关监管主体需要严格按照体系流程进行监管,只有丝毫不懈怠如何预警信号,才有可能将风险止于最小的损失。第三,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机制中清晰划定监管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监管方要通过日常监督机制,全面及时有效地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披露相关信息,要建立规范的惩罚机制,对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以及虚假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相应惩处措施;另一方面,在执行监管权利时有义务维护企业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注重国民风险意识培养,建设征信体系
加快网络征信体系建设。健全的事前征信体系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的规避。一方面,依托现有征信体系,我国的“一行三会”以及工商部门应该加强合作,通过汇集传统金融机构结构化数据以及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交费使用的公共互联网征信体系。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应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运用大数据系统建立企业网络征信评分系统,提升自身客户质量,降低风险。
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科技水平。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充分认识到“科学技术就是第一生产力”加大网络技术引进、研发改造的投资力度。互联网金融监管方也需要加以鼓励,给予必要支持,帮助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创新人才培养方式和渠道来培养一批既熟识金融实务,又掌握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开发出非系统性风险更低的理财产品,从源头上降低风险爆发的概率。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工作。一方面要帮助消费者树立买者有责、卖者余责“的消费理念,引导其识别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点,增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增进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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