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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

作 者:黄 鑫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摘   要: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相结合,以“3A,随时随地”服务为客户提供便捷、快捷、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如今,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出较好、较快的发展势头,但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也同时暴露出许多问题,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互联网金融不能野蛮生长,适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基于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的讨论,本文试图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对策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参与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网络信用平台的发展已经达到了顶峰。但目前国内大多数“P2P网上信用平台”都是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投融资等中介机构。不精湛的操作、不可取的技术和缺乏风险控制能力往往使得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发展过程失败。同时,网络信用平台的一些管理者利用筹集到的投资者投资款,以牟取私利的心态,进行恶意的资金转移、携款潜逃,也P2P网络信贷平台也时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削弱了投资者对金融活动的一部分信心,并且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逐渐认识到网络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目前,第三方支付需要持有中央银行颁发的许可证。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也有自己的网上销售规则。P2P服务平台监管的核心是行业自律,由中央监管。银行。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背后,由于缺乏具体的政府监管机构,许多混乱的局面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秩序,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非法集资与投资陷阱。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我国经济发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互联网金融企业为研究对象,研究分析了金融监管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科学、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
2017年年初,《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相继发布,加上2016年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进入了整改与验收阶段。一系列文件的出台遏制了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的态势,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互联网金融企业。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仍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不良影响,如一系列大学生网上借款,最终导致其不看重负,无法还款等现象仍在存在。因此,我国缺乏一个科学、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体系,从制度上遏制互联网金融的机会主义行为。
(二)监管领域存在真空空间
金融监管领域的一个主要挑战是选择适当的体制层面,以便研究制定法律规则的权力。金融监管存在三个不同领域的争论:公司治理、证券监管和金融机构监管。金融监管在各部门适当分配监管权是一个复杂性的问题,无论是在行业的各个部门,还是在各部门目前管理权力的方式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的差异。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可能涉及到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问题,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着真空空间,这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可能钻空子,进行违法业务、不合规业务行为。
三、可行性建议
(一)实施科学、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
我国有关部门要从监管制度、监管理念和信息披露三个方面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的稳定发展。网络金融产品是通过技术创新不断发展的。因此,在发展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实施动态比率监管,以解决流动性风险和收益问题,即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如对风险在一定时期内的大小进行衡量。我国有关部门要运用灵活、有针对性的监管形式进行监管,采取高强度措施应对高风险而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同时采取行业自律监管的低风险、影响小的产品,通过定期跟踪评估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可以将监管机构与市场的宏观调控结合起来,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有效、合规发展。因此,要紧密结合监管制度、监管理念与信息披露要求,实施科学、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科学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有效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业务合规运作,有利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成长与发展。
(二)监管领域存在真空空间
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使银行能够提高流动性和偿付能力,更严格的监管可能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稳定。 宏观审慎金融监管作为防止未来系统性危机的机制的潜在功效。对监管领域真空空间的监管政策填补能够有效测量和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避免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而导致的时滞反应。综合来看,相关部门和机构要进行有关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调研,了解现如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并且就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潜在的相关风险、对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放映进行深入研究,对监管领域真空空间的监管政策填补有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的合规运作,避免其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1]邓舒仁.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挑战及体系构建[J].浙江金融,2015(04):4-8.
[2]汤晟.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改革研究[J].市场研究,2017(07):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