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自股市诞生以来,内幕交易就如影随形。内幕交易极大地损害了证券市场证券交易的秩序,侵蚀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内幕交易也是上市公司当中极易发生的容易引起监管部门注意的事项。内幕交易的确定在于"重要事件"即内幕消息的确定。发生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上市美国德州海湾硫磺公司的内幕交易案例是内幕交易中最经典的案例之一,它树立了后市判断内幕交易的标准。【1】2013年底我国某证券公司由于软件故缺陷误买巨额股票并随后采取对冲措施被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并进行处罚。文章通过对于上述两个案例的简要研究,提出关于内幕消息确定的思考。
关键词:内幕信息;重要性;未公开性
一、内幕信息与内幕交易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判定主要依旧"重大性"、"非公开性"两大原则,而并非在于信息的确定性与否。内幕交易的界定,建立在内幕信息确定的基础之上,只有确定了内幕消息,才能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二、相关案例
1.美国德州海湾硫磺公司内部交易案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德州海湾硫磺公司在加拿大进行矿探活动,1963年11月,在该公司一号探井发现的矿样的检测报告中,测验数据显示表明极有可能有优质的矿藏存在。海湾硫磺公司认为信息不足以确定优质矿藏的存在,故而选择对外封锁消息并进行相关辟谣。但在一号矿井的探测之后,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对该公司的股票以及看涨期权进行大量的买入,同时在整个矿藏的探测过程中,德州海湾公司的股价一直保持上升的势头。随着二、三号井的探测,重大矿藏存在的可能性逐步增大,公司的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继续买入该公司的股票以及看涨期权。1964年4月26日,在确定优质矿藏的存在并对外公布相关消息之后,公司股票价格大幅度上涨。
在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起诉下,一审法院认为一号探井的发现不足以正式证明矿藏的存在,因此一号矿藏的发现不属于内幕消息,从而也将不构成内幕交易,因此法院认定为在一号井的探测之后至相关事实确定之前的内部人员对该公司的股票的操作不构成内幕交易。一审之后,美国证监会上诉至地区巡回法院,地区巡回法院认为,一号井的探测结果虽不足以证实矿藏的存在,但是这一消息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从内部人员对公司股票的操作中能加以证实,因此,一号井的探测结果属于内幕信息,从而判定公司的内部人员存在违法的内部交易。
2. 2013年我国某证券公司内部交易案
2013年年底,我国某证券公司由于软件缺陷以234亿元的巨额资金申购大量180ETF成分股,最终成交额为72.7亿元,该证券公司的此次大量资金的注入使得上证综合指数大幅上涨,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也涌入市场当中。为了对冲风险,该公司决定卖空股指期货,转换并卖出ETF进行对冲风险。与此同时,该证券公司董事会在对事件情况不了解的情况对媒体否认了"乌龙指"事件,并为投资者熟知。下午,该公司申请停盘并承认套利系统出问题。此次事件发生后,该证券公司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共计6240份,获利7414万元,同时转换并卖出180ETF基金2.63亿份、50ETF基金6.89份,规避损失1307万元。【2】
该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认为该证券公司因软件缺陷导致的错误交易为内幕信息,因此该公司在的对冲行为属于内幕交易,并按证券法进行相关处罚。
三、分析与小结
确定内幕消息是界定内幕交易的关键,从《证券法》的相关定义可以看出,内幕消息的判定原则为非公开性、重大性。
美国德州海湾硫磺公司的内幕交易案件的二审中,法院认为,虽然一号井的探测结果不足以确定优质矿藏的存在,但是该发现影响到投资者的相关决策,因此也判定该消息为内幕消息,从此确立了内幕消息的新的相关原则,即不管消息的真实性与否,并非构成内幕信息的必要条件。
2013年年底我国某证券公司的内幕交易案,证券公司在软件缺陷导致的大量购买180ETF 成分股的情况下进行的对冲行为因对市场造成波动并误导投资者,同时在对冲行为中获取利润,被中国证监会判定为内幕交易。
从《证券法》的关于内幕消息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证券法认定的内幕消息是指与公司的财务、经营有关或者其他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的而尚未公开的信息,同时从具体的条款中看出这些信息与公司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重新审视13年年底某证券公司的内部交易案,该案件由于软件的缺陷而导致的,这一事实并未与公司的财务、经营等信息相关,同时也并非影响的是该证券公司的股票价格,因此,从证券法对于内幕信息的界定来说,业界人士对于证监会将该公司以内幕交易判处略有微词。
回顾美国德州海湾硫磺公司的内部交易案例,美国地区巡回法院的判决重新确立了确定内幕信息的两大原则--重大性、非公开性,同时确立了信息的真实性与否不构成内幕信息确定的必要条件,成为内幕交易案例史上的经典之一,为后世内幕信息的确立树立了新的标准。再来看2013年年底中国证监会对于某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的判决,虽然软件缺陷导致的"乌龙指"时间并非证券公司的内部财务、经营信息,也并非是影响该证券公司的股票价格色时间,这与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对于内幕信息的判别有所差别,但是这一消息对于市场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公司从对冲风险的操作中获利,满足"重大性、非公开性"两大原则。同时,证监会这一举措在某种程度上对后世的内幕信息的判断也能提供新的判断标准。
参考文献
[1]、约翰·布鲁克斯,商业冒险[M].北京联合出版公司 2015
2]、王崧年、李小杰,评析《证券法》关于内幕消息及内幕交易的认定[J] 法制与社会 2014-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