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在国家大力提倡下,涌现了大批大学生志愿者。大学生作为拥有专业知识、技能的高素质群体逐渐成为青年志愿者活动的中坚力量,带来了极大的社会价值,但同时志愿服务权益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也成为制约我国志愿服务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分析大学生志愿服务权益保障现存的问题,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志愿服务权益保障法律机制提出优化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志愿服务;权益保障;法律机制优化
一、绪论
“希望尽快在国家层面上为志愿者服务立法。”在2007年中国大学生公益论坛主办的第四届全国高校志愿者和社团领袖能力培训论坛上,公益论坛某负责人发出了这样的呼声。大学生志愿者有理想、有爱心,但绝大多数志愿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他们在“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服务宗旨下,服务他人、为社会做好事的同时,对自身安全和权益却较少考虑。目前,我国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理解程度、公众参与程度和法律保障力度仍然不足,志愿服务立法的发展不平衡、位阶不够高,许多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
二、大学生志愿服务相关概述
志愿服务发端于19世纪西方宗教慈善活动,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西方各国的志愿服务正在走上系统化、组织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中国的志愿服务发展较之西方相对落后,志愿精神在我国虽早已存在,但现代意义上的志愿服务发展起步却比较晚。王亚科(2010)提出与已步入规范化、系统化轨道的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还在发展阶段。崔悦琦(2013)提出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已成为我国广大青年参与面最广、参与程度最高、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群众性公益活动。在法律方面,曾雅丽(2012)基于国内外比较视角提出应尽快为大学生志愿者服务立法。高喜天(2010)针对我国现实中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借鉴国外志愿者权益保障的经验,从法律、政府、社会、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等方面对志愿者的权益保障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4]。
三、大学生志愿服务权益凸出的问题
(一)人身财产保障问题
大学生的身心、生命安全,是大学生最重要、最基本的安全。大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知识贫乏、自我安全保护能力弱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因不法之徒的违法犯罪侵害引发或转化的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大学生志愿者生命伤害。
(二)人格尊严权保障问题
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得不到社会大众的尊重,不仅被一些组织和个人当作免费当动力使用,甚至出现利用志愿者名义变相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况,甚至让他们加班加点地工作,对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人格是极大的侮辱,其合法利益也因志愿活动而蒙受损失,也对志愿者服务体系得以长效存在的挑衅。
(三)职业发展保障问题
很多大学生因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选择了保留学籍、放弃工作、延迟毕业等举动,而除了大学生志愿者支援西部计划等国家正规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有生活与职业发展的相关权益保障以外,大部分志愿者组织在大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这一块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求职单位普遍关注大学生的相关工作经验,对大学生的志愿服务经历关注度不高,甚至许多大学生志愿者因为志愿服务活动失去学业、失去工作而生存困难。
四、大学生志愿服务现行的权益保障法律机制及不足
(一)立法保障机制及不足
志愿者管理方面条例已有《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等,这些条例或规定在一定程度维护了志愿者的权益,促进了志愿者的规范化管理,但总的来说,志愿者激励措施等仍显不足,亟须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虽然部分省份出台了《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或者其他保障志愿者的条例,但至今国家未出台一套完善的《志愿者服务法》,在志愿者维权方面缺乏根本性的法律保护。
(二)规章制度保障机制及不足
以目前在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权益保障方面做得比较到位的是《大学生支援西部计划》为例:
在志愿者补贴方面,按照团中央《关于印发<2012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中明确自2012年8月起,全国项目西部计划志愿者生活补贴将由原来每月760元上调至每月1000元,由中央财政拨付。
在志愿者保险方面,为在岗西部计划志愿者投保综合保障险,包括:意外身故、疾病身故、意外残疾、意外伤害医疗、普通门诊医疗、基本住院医疗、高额住院医疗等7个项目;其中人身意外伤害、身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保额30万元,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保额30万元,疾病门诊责任,保额1万元;同时在志愿者报名西部计划时免费为西部计划志愿者体检,确定志愿者身体是否适合参加志愿服务;另外,方案中明确,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和统筹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文件规定,逐步推动西部计划养老保险工作。
服务期满后,志愿者可根据自己的意向自主择业、就业和创业。2009年开始,基层服务期满2年西部计划志愿者可享受公务员招录相应优惠政策;基层服务满2年的本科毕业西部计划志愿者可转聘为村官继续服务;有意向自主创业的,享受国办发[2009]3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基层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同时到西部计划志愿者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移相应关系。但是除了少数国家、政府计划以外,大部分大学生志愿者仍然缺乏相应的保障。
另外,在注册登记与信息维护上,虽然国家已有《志愿者注册登记制》,但国内高校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仍然缺乏规范性的注册登记制度、全国认可的志愿服务认证和考评体系以及全国联网的志愿服务档案。没有这些基础性的规章制度作保障,要让大学生持续而稳定地参与志愿服务相当困难。在志愿者招募、使用、培训、管理和奖励上,也缺乏一套科学、统一、有效的制度,也影响了志愿服务活动的积极性、质量和效果,大学生想要得到的荣誉感和成就感难以得到满足。同时学校在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上也缺乏实质性的激励措施,除了在精神上给予鼓励以外,没有在制度层面上把大学生参与志愿活动与大学生的素质培养和提高就业质量有机结合。
五、大学生志愿服务权益保障法律机制的优化
(一)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立法
继续呼吁社会各界,将《志愿服务立法》推入两会热点议题,并最终实现立法工作。立法必须重点考虑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的权利,主要包括有权了解志愿服务的性质和内容、志愿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自主选择权、在发现不适合的情况下退出的志愿活动的权利、获取志愿活动必须具备相应技能的岗前培训的权利、要求组织方给予志愿活动必要支持的权利、拒绝赔偿因自己正当履职而导致的损失的权利、要求平等提供志愿服务机会的权利、正当履职过程导致自己人身伤害请求合理补偿的权利等。
(二)进一步提升民间组织对志愿者的保障能力
建议政府、高校与民间组织定期就大学生志愿服务权益保障问题进行协商与研讨,将志愿服务和民间组织发展纳入到社会发展规划与财政预算中去;另一方面,国家应将像《大学生支援西部计划》这种权益保障力度比较大的政策,逐步加大试行范围,进而推广到全国。
(三)进一步建设国家、高校、社会、组织多重保护网络
首先,国家应加强立法以保障公益社团大学生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对侵权者予以法律上或经济上的制裁,从严处理。其次,高校应依托学生组织和法学院或者类似的法律部门建立权益保障办公室,并设立专线电话。再次,社会应加大舆论宣传,以提高公益社团大学生志愿者的地位,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保障大学生志愿者权益的风气。此外,各公益社团应对所接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与工作环境加强审核,从严把控,对大学生志愿服务培训突出法律维权方面的内容,在源头上预防侵害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亚科.美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成功经验及其启示.产业与科技论坛[J].2010(5)
[2]高喜天.我国志愿者权益保障研究.内蒙古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3]曾雅丽.比较视角下的大学生志愿服务:制度化与专业化.高等教育研究[J].2012(3)
[4]崔悦琦.新时期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体系探究.考试周刊2014(87)
[5]赵德传,赵云昌等.厘清志愿者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正义网-检察日报.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