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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作 者:张校涵 (河南省郑州市为民中学 450000)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已经步入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我们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现实中,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的案件屡禁不止,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不便。想要减少类似的事件,我们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本文将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法律的不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模式,以及立法建议等方面来阐述观点。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立法措施

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形式保存的公民生产生活与公民个人相关的信息,包括联系方式、账号密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公民个人一般信息一旦遭到泄露,可能会对公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公民隐私信息遭到泄露则会对公民个人的名誉、形象等造成极大的伤害。这些情况一旦出现,便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信息化时代,人们的生活工作越来越依赖电子产品,政府、企事业单位也越来越依赖信息化手段。我们的个人信息便大量地被使用、被收集,我们正处在信息失控的状态。没有完善的行业标准和明确的法律法规,个人信息时时刻刻都会受到危害。
而信息的泄露,主要是因为拥有相关信息的机构人员的非法倒卖、智能设备感染木马病毒、数据库被攻击等。在当今时代,个人信息在许多方面都有巨大的用途,因此相关案件也就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可能还会触发相关的法律法规,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二、法律的不完善
虽然在诸多法律中都有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条款,但是面对越来越严重的信息犯罪,它们的保护范围相当狭窄,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早在2008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便已提交,但至今未能颁布。现在有关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不完善,法律体系缺失,无法有效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同时救济机制也不完善。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受侵害的个人信息主体救济类型多样,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在内的救济。不过,在这些救济中,行政是唯一一个比较及时的,而《刑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都属于事后救济法律,目前个人信息的全流程监管主要依靠部门规章和企业自律。但是,由于受到法律层级和效力影响,其救济能力偏弱,救济的可操作性不强。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模式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安全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重视,而由于各个国家不同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出现了不同的法律模式,主要包括欧洲的统一立法模式、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日本的统分结合保护模式。下面进行简单的介绍:
(1)欧洲的统一立法模式:欧盟的多数成员国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上采取了相同的立法。由于二战的惨痛记忆,促使欧盟及其成员国对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等予以高度保护,致力于提供对个人信息的完整、谨慎和全面的保护,确保有效提高成员国关于个人信息保障的水平,并致力于在世界范围内提升个人信息的保护水平。
(2)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美国作为隐私权的发源地,其对隐私权的研究较为全面,对隐私权的司法保护系统也较为完善。由于受法律传统、价值理念、历史经历等影响,美国采取了与欧盟国家不同的模式。美国自立国始,就高度重视经济自由,对国家公权力介入持谨慎态度。这样的思维直接影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美国在公领域围绕隐私权采取分散立法模式,而在私领域釆取行业自律模式予以保护。美国在私领域采取了行业自律模式,即“由公司或者产业实体制定行业的行为规章或行为指引,为行业的信息隐私保护提供示范的行为模式”,并通过信息隐私认证计划、建议性行业指引、软件保护模式和安全港模式等方式为个人信息的安全提供保护。
(3)日本的统分结合保护模式:日本在对个人信息进行了综合研究的基础上,采取了统一立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建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对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共同内容上给出规定;而在非公共部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则对部分处理个人信息的特殊领域施以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
四、立法建议
1.充分利用现行法律
新的立法毕竟需要一个从民意收集到书写成文、试行运行、最后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所以是比较漫长的,一时难以形成,在没有专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律的当下,我们要充分利用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2.推动立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早已提交,却迟迟未能颁布,所以针对这个严峻的问题,我们要大力推动立法,加强新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3.转变传统观念
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有很多影响施行的阻碍因素,其中最大的障碍就是传统观念,人们老是认为法律之外人情也很重要,我们应该抛除这种不合理的观念,坚持法治第一,用法治来代替人治,让法律真正切实有效。
4.建立监督机制
俗话说权力的运行离不开权力的监督,同样的,在施行法律的过程中,我们也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这个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以便及时进行纠正。
参考文献
[1]姜伟.论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D].大连海事大学,2014.
[2]王硕.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D].吉林大学,2012.
[3]蔡丽娜.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D].中南民族大学,2012.
[4]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J].现代法学,2013.
作者简介
张校涵,2000年7月3日,女,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职称:高中;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为民高中;专业:文科;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