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深入解读富勒的互动性法律思想。富勒的很多著述中,法律的互动性一直被他强调,是他不同于别人最独特的地方。富勒立足于社会学,为法律的研究开创了新的篇章。富勒运用社会学的许多观点来解并且研究法律,为法学理论研究的道路开辟了新的篇章。富勒通过互动性法律观为法律事业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文章将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力求为富勒学术的研究做出新的探索与突破,希望能为后来的学者全面探究富勒的法律思想理论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朗·富勒;哈富论战;互惠;合作;互动性法律观;
一、语境的分析:由哈富论战谈起
哈富论战对进行富勒法律思想的研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者如果脱离哈富论战的重要内容,就难以从本质上获得深刻的理解,亦无法加以推进和质疑。
哈富论战是法理学兴起的重要道标。富勒和哈特辩驳的同时都表明了各自的观点及立场。想理解透彻富勒法律思想,第一就是要熟悉哈富论战,进而才能将其法律思想统一起来。哈富论战作为自然法的复苏道标,互动性法律观就是哈特与富勒最本质的区别。富勒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程序自然法,八项基本的要求根本不配被称为法律。富勒透过其合法性理论、目的性理论及互动性理论论证了道德和法律之间必然和普遍的联系。
富勒认为:法律是多人合作及努力的过程,其成功因素有很多项,法律制度是以不同程度的形势存在的,有“半存在”的可能。其法律视野的不同,导致两人眼中的风景不同,对法律的辨识也完全不同。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两人法律思想的最大分歧所在。但是,对其分析不能仅仅停滞于此,我们要找到两个人的论战根源是什么:就是两人思想中的法律维度不同,即结束12年论战《法律的道德性》的再版中(富勒著)总结的一样——两人的“出发点”不同,所以两人永远不可能互相理解。以富勒的观点来看,法律需要立法者、公民间有效地配合,需要潜在地互动及合作。
二、内部解剖互动法律观:理论基础和核心内容
理论基础及核心有两大方面:①社会学基础(社会的互动)②人性基础(负责的理性人)。
从原始到现代,合作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不可或缺。然而对抗的互动方式不见得都是坏的。资源的稀缺产生了竞争,良性竞争从总体上来看也属于积极的互动,它能更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促进社会进步。和谐积极的互动方式以及矛盾的对抗方式,它们同时存在于生活中,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的因素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互动过程,变化的社会形态影响互动的变化。社会互动学是社会学的基本研究分析单位,并且对研究其他领域起到了指导性意义。富勒的社会学观点,使得法律思想的内容更为丰富。
对人性的探讨和研究是哲学上一个不朽的命题,人性本善,人性本恶,两种观点对立存在。“理性人”这是富勒解读人性的起点,人能凭着自主的理性而行动。然而富勒主张有限的理性,因为我们的认知力与创造力均是有限的。但是,富勒的观点并没有让他发展为客观决定论的立场,相反地,他认为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都非常重要,并强调每个人都能能变成一个负责的理性人。此外,就是对富勒“责任人”的认识。公民通过理性指导能承担自己犯过的错。人如果没有能力负责任,那法律的道德性就相当于不存在。“责任人”维护了合法性的原则,以及对法律的尊重信任都很重要。
三、法律互动性功能与价值的论述
富勒的观点对法律的体系构建有宝贵的价值。其帮助人们遵法守法,提供各种问题的解决方式,完善法制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和功能。互动性法律观的出发点不同,克服掉了实证主义单方向权威投射的缺点。法律的解释,定制,实施等过程中都映射了法律的互动,有了这些互动,就能提高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遵法守法的忠实度。
富勒归纳出的归序方式凸显出来法律手段是非常重要的,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价值。我们能看到,法律有着非常明确而精细的分工,为社会的多元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当司法无法处理这些问题时,就用其他的归序方式,法律的多维角度在此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出来。富勒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法规法制的设计问题。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展现出了富勒法律互动性最重要的价值。
四、整体客观评价
富勒的法律观内容绝不仅仅限于以上的论述。更加重要的是中间各个环节要素的配合以及整体性,即过程与性质是至关重要的。研究富勒是不能脱离对整体性的认识的,整体性的法律关怀对后来人的研究产生了深深的影响。富勒的法律互动整体观关怀对认识法律、研究法律、构建法律体系有着深远的意义。整体性的法律关怀和认识是富勒钻研探究法律问题的至关重要的视角。
也有人把富勒的动态性法律观看做过程思想,但最重要的是如何正确地认识他的法律思想。结果的好坏并不能判断其法律观的优劣,一项法律的良好与否是透过各项要素的协调性来看的。富勒非常看重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且维护人权,在他的心中公民是主动者而不是被动者,法律和公民间的互动以及合作是构建法律体系的基础。
五、结论
互动性法律观作为富勒法律的思想基础,如他所阐述的那样,现代的社会是一个互惠互利且合作的社会,法律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一维,同时也是协作性的。富勒有远见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在法律中的重要性,在法律和道德的相对关系中以及在程序自然法里,或者是在法律研究中,富勒他都详细地给我们论述了法律之中潜在的互动性因素。可以这么说,互动性既是富勒认识法律的切口,互动性法律观具现化于富勒的心中,连接着其许多看似无关的法学系统理论主线。
通过本文的论述:法律和道德两者的关系上,富勒认识法律思想的基本出发点是互动性地认识问题,所以他与单方向认识法律的哈特可能或是一直无法理解互相的观点。构建目的性事业时,要想成功,就要做好互动性的配合。
参考文献
[1] [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2005 年版。
[2] [美]罗伯特·萨默斯.大师学术:富勒[M].马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
[3] [英]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J].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年版。
[4][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
[5] [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M].刘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
[6]6 邹立君.社会科学论坛[J],2005 年3期。
作者简介
王潇,2000年3月24日,男,汉族,河南郑州市人,
职称:学生 单位:郑州市实验中学 专业: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