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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当前证券发行制度下观望“注册制”

作 者:张曦木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要:纵观世界,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是一种历史趋势,是资本市场市场化程度提高的必然结果。中国目前实行的是股票发行核准制,存在很多弊端,所以现在的主要任务是如何平稳地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从核准制到注册制改革的过程乃从行政力量到市场力量回归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现有的发审委可改为股票发行聆讯委员会,独立于证监会和交易所强化信息披露质量,建立追责机制,同时配套相应的法律制度成为注册制的重要制度机制。
关键词:注册制;核准制;改革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里关于资本市场的改革重点任务之一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注册制改革涉及证券法的修改,为了让该项改革不受证券法修改进程的制约,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同时,注册制改革授权是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但并非意味着3月1日正式施行。而且对于前期注册制改革授权的政策,设定了两年的实施期限。
一、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⑴证券发行是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依法从事的以筹资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中国目前的证券法对于证券发行人规定有一定的资格和条件限制,其中股票发行人须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份公司,基金证券发行人须为经特批而设立的基金组织,债券发行人主要为政府组织和经特许的企业组织。
⑵证券发行是发行人向社会投资人以公开募集方式从事的筹资行为。证券发行要约实质上表现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多数人的募集要约,其要约内容和程序受到特别法的规制;证券发行的标的实际表现为同等单位、同等面值和同等发行价格的标准证券;故证券发行和认购实际上是一标准化交易和公开交易的过程。
二、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1、二元机构仍然存在,它割裂了市场的统一性,增加了运行成本。证券发行市场存在二元机构,需要两套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来规制证券发行市场,加重了发行成本,增加了监管负担,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合理运行。
2、《证券法》规定证监会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机制不健全。
3、市场定价制度不完善。询价制度下机构投资者非理性定价,违背了市场化定价原则。
三、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
第一,加强证券执法。股票市场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股票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是用法律权威维护市场的信用,要让违规者及时得到应有的惩罚。
第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信托责任。遏制上市公司恶意圈钱的最直接手段,就是落实全体董事的信托责任及其赔偿制度。
第三,推行证券发行制度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其中,最大亮点或重中之重就是IPO注册制的试点与推行,这将引发A股市场革命性的深刻变化。
四、注册制改革对于中国的影响
1、注册制后,审核下放到交易所,发行定价由市场说了算,证监会不干预。因此在上市门槛不会比以前更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规模将会扩大,发行节奏将会加快,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将会更趋理性和正常的市场值,使得未来股市更加市场化。
2、注册制下的IPO趋于无限量供应,而市场的资金是有限的,因此在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下,投资者才会认真地去识别真正的好公司,才会更多的关注公司的基本面。
3、随着股票的增多,市场整个估值将会下降。垃圾股将被多数人抛弃,烂公司会更烂,壳公司不值钱,伪成长股将不会有人问津。随之而来的就是短期内加速下跌寻底的过程,从而完成让股市市盈率与社会市盈率接轨。
五、注册制改革建议
1、当然,注册制改革不能一蹴而就,是一个循序渐进,长期的过程,在借鉴欧美国家的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走出一条中国特色道路。
2、要有健全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和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改革指导和监督。注册制下企业首发上市(IPO)把关者由证监会交给了市场,就必须健全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让投资者能够采取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上市公司或其他参与主体存在违规行为时,投资者可以这些渠道为自己的损失讨回公道。
3、为了确保注册制推行后拥有稳定的市场环境,有关方面目前正抓住市场转暖的机会,将场外杠杆融资逐步向场内融资引导,以防处于监管视野之外的加杠杆,再次因相互踩踏引发市场异常波动。
注册制取代核准制是一种趋势,但也需要有着充分的配套措施给予支持。更为关键的是,注册制推出还得需要建立在完善有效的法律基础以及逐渐回暖的市场环境之上。因此,对于注册制的落地,切忌操之过急,更需要三思而后行。
参考文献
[1]田利辉.  金融管制、投资风险和新股发行的超额抑价[J]. 金融研究. 2010(04)
[2]曹凤岐,董秀良.  我国IPO定价合理性的实证分析[J]. 财经研究. 2006(06)
[3]张君承.  关于注册制可行性的分析[J]. 中国总会计师. 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