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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作 者:杨 乐 (兰州大学 教育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摘   要: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形成一套近乎完整的体系。然而近来的实践发现,政府购买并非灵丹妙药,政府也并不能“一买了之”,要想达到公平效率兼顾的效果,这项制度仍需进一步改进。这些成果和失败对我国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文章通过分析对比国外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实践,以期能对我国的购买实践起到些许有益影响。
关键词:政府购买;教育服务;高校治理结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作出重大部署,特别是围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总体要求,明确了教育改革的攻坚方向和重点举措。提出了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 并提出若干具体实施办法:“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政府购买服务”作为近几年刚刚起步的一项举措,其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发展值得探索。如何根据中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从而探索出适合我国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路径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催生购买理论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的一种治理方式。
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西方国家开始了现代意义上的政府购买历程。美国经过大约十年的发展,在70年代中晚期以政府立法的形式最终确立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项制度。英国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末,撒切尔政府在政府中引入竞争机制,开展了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两国已经较为成熟。美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大约占全部服务的一半以上,1982 年大约占59% , 1992年大约占54% , 1997年大约占50% , 2002年大约占59%。
二、西方国家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实践
在教育领域,政府购买也已经过了近三十年的实践探索,美、英、日等发达国家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已趋成熟。对法、德、意、日、英、美等6个发达国家的比较研究发现“各国非营利组织27%以上的支出用在了教育科研领域,在所有支出中所占比最高”。通过对比有如下3点经验可以借鉴: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制度健全,法制化程度深
美国上世纪70年代末已通过“法制化”建立起包括选择、购买、监管等为主要内容的一整套政府购买制度,并配以固定的财政资金支持。澳大利亚1997年颁布的《财政管理与责任法》和《联邦服务提供机构法》规定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细则。英国2012年《公共服务(社会价值)》提案通过,意味着英国正式以法律的高度规范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行为。这些完备的法律体系对政府购买的每一个细节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非营利组织是教育服务的主要提供者
非盈利组织作为第三部门,既不同于政府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也不同于市场以追逐利益为营业目标,加之其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和组织型,在社会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的提供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尤其是在教领域。在美国,46%以上的高校由非营利组织负责。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结果并非如预期一样好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提出初衷是为了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体制,从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人们发现这一举措并非总能奏效,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足够的数据表明购买服务一定会节约成本、提高质量。根据美国国际市县管理协会( ICMA)的调查:1997年以后合同外包所占比重呈现下降趋势;2002年政府合同外包仅占全部服务的18%。
三、我国可以学习的经验教训
借鉴西方国家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实践,对我国在实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有如下启示:
(一)以法律为保障,注重制度建设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就是教育领域引入市场机制,而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范。这需要整个社会的市场制度、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同时,制度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根据市场、社会等外界环境的变化不再段做出适应的调整。在制度建设中,尤其要注意筛选机制、购买流程、绩效考核的建设。
(二)政府不能完全退出教育领域,应注重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提供教育服务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并不是将政府要履行的基本教育服务职责推向市场;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不是政府直接提供教育,也不是完全放权,由市场提供教育服务。提供教育服务的组织只拥有教育经营权,所有权依旧归政府所有。因此,政府应防止职能过分弱化,还要坚持全程监管和调整。
(三)服务提供者应以非盈利机构为主
教育因其公益属性,与垃圾回收等其他公共服务有着质的区别,不能纯粹强调效率,更应注重公平。因此,在提供主题上,非营利组织是比较合适的选择,在运行管理上更能兼顾公平和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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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玲艳,刘颖. 西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背景、运行机制及其应注意的问题[J].学前教育研究,2011(5):9-14.
作者简介:杨乐,1983年生,女,兰州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政策绩效评价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