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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

作 者:赵 明 (中共本溪市委党校,辽宁 本溪 117008)

 法治是完善社会管理的基础。社会管理创新是推进法治建设的活力源泉。法治建设要抓住契机,突出重点,夯实基础,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实现新突破,努力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以法治政府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新成效
(一)规范权力,防止公权力被滥用。
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约束权力就要健全制度,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加快社会管理领域的制度建设,围绕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围绕政府自身运行的问题,抓好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要阳光行政,完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应急事件的处置和百姓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的信息,确保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落实;坚持法制辅政。
(二)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服务政府应是一个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这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生活命脉,关乎国家稳定发展繁荣。为此,政府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加强宏观调控,减少微观干预,强化服务引导,改革财税体制,增强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许可权试点,建立完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裁决等制度。
二、以司法体制改革为突破,进一步打造公正司法新天地
(一)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关键环节,也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党中央把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确立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出顶层设计,将中国人权司法保障推进到一个新阶段。司法机关在这个方面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利的司法保障,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等。二是加强对财产权利的司法保障,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三是加强对诉讼权利的司法保障,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建立对犯罪嫌疑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二)司法职业制度和司法队伍建设逐步严格,确保司法管理高效率和司法人员高素质。
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通过严格司法人员选任条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完善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司法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提高司法人员薪酬待遇等措施,建设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司法队伍。
三、以责任导向为抓手,进一步健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
(一)健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出发点和根本保证。2018年3月20日 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二)健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必须推进全面覆盖。
树立系统思维,一体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项监督”。 国家监察是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派驻监督要发挥“探头”作用。实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派驻纪检组,目的是完善监督体系,防止出现“灯下黑”。健全巡视整改机制。把巡视整改作为检验“四个意识”、“两个维护”的试金石,压实巡视整改主体责任。把督促巡视整改作为日常监督重要内容。培养精准思维,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是高压惩腐的拐点,而是标志关口前移、越往后越严的起点。对敢于挑战党纪权威的人和事,必须按照中央“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坚决查处,绝不放过,让“不敢”始终成为党员心中最后的防线。切实把压力传导到位,逐步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法治氛围。 走中国特色监督之路,必须把党委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和纪委监督责任“四责”协同起来,打造好“责任传动轴”,构建起“责任共同体”。
(三)健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必须突出权威高效。
强化政治监督,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围绕权力运行各个环节,探索开展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的有效方式,提高审查调查的权威高效。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建起规、纪、法贯通的制度体系。提高问责处置的权威高效,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实现党和国家监督无盲区、无死角、无空白,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从而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总之,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要求,社会管理创新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才能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同时,法治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屏障,只有在法治原则和现有法律框架内大胆探索、总结经验,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并通过法定途径上升为法律法规,才能实现“良法”之下的“善治”。
作者简介:
赵明(1968—),女,辽宁辽阳县人,中共本溪市委党校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