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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议人滥用诉权规制策略的研究

作 者:刘远升 (江苏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江苏 淮安 223300)


摘   要:异议人实施诉讼权属于民事诉权法律范畴,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案件当事人平等地位的重要体现。但是在相关程序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异议人滥用诉权现象,违背了立法本意与初衷。开展关于异议人滥用诉权方面的规制策略研究,对于提高我国法律应用效力以及保障合法人权益等均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主要从异议人滥用诉权行为的法定界限以及加强规制的实践策略两大方面展开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异议人;滥用诉权;规制策略

引言
经有关实践研究工作表明,近年来各地法院中受理的关于异议人滥用诉权行为的诉讼案件数量出现了较大增加,这一现象不仅涉及到各个案件中的相关人利益,同时也是我国民事法律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体现。异议人滥用诉权是对法律权威的损害与挑衅,给我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大浪费,特别是部分案件会受到异议人滥用诉权的影响,对当事人造成较为严重的利益损害,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异议人滥用诉权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虚假诉讼行为等可造成严重犯罪后果,带来恶劣社会影响。
一、异议人滥用诉权行为界定分析
(一)滥用诉权异议人主体范围界定
执行异议指的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进行案件执行期间,由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法院执行行为中存在的错误或违法行为,提起的请求法院通过审查撤销或变更执行行为的诉讼。执行异议分为行为异议和标的异议,分别依照民诉法225条和227条进行审查,并分别给予不同的救济途径,对执行行为异议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的内容不服,需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异议人滥用诉权行为常见类型分析
异议人滥用诉权行为在我国实践案例中常见类型主要包括:恶意诉讼、重复性诉讼、虚假诉讼、懈怠行使诉权等多种类型。以虚假诉讼为例进行说明,虚假诉讼是以捏造实施进行的民事诉讼行为,妨碍了我国司法公正秩序或者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对于构成犯罪行为的,应以虚假诉讼罪进行论处,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进行相应刑罚处罚。以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重复性诉讼行为为例进行分析,指的是统一申请人在异议登记失效之后,又再次反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存在明显恶意行为,对于反复异议滥用诉权行为,司法部门应予以制止。因为恶意反复异议行为已经损害了登记部门的公信力,同时给合法权益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二、加强异议人滥用诉权规制策略的研究
(一)完善异议人滥用诉权行为的责任归属制度
异议人滥用诉权行为本身就属于侵权行为,当这一行为对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等造成了客观损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明确异议人是否存在滥用诉讼权十分重要,当行为人存在主观恶意、客观行为事实则认定为滥用诉权行为。同时需注意的是在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界定需要和侵权责任中所采用的无过错、过错推定原则进行区分。责任归属问题还涉及到责任承担主体的划分及确定。当异议人、案外人对案件原告发起异议之诉时,则异议人和案外人成为了责任主体。加强对拒绝执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异议人滥用诉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依法惩处。通过编制黑名单,由国家司法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公检法等多各部门进行联合行为,针对异议人滥用诉权行为进行全面打击和惩处。在法律、经济、道德等多方面加大对滥诉人的惩罚,同时加强相关法律的规范建设与制度健全。
(二)健全异议人滥用诉权诉讼费用的承担制度
近年来滥用诉权行为案件的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三件受理费用较低方面的因素影响,知识异议人认为付出成本低可能收回的回报大而存在侥幸心理。因此可以适当提高诉讼费用标准,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同时还需要明确异议人滥用诉讼权行为中关于诉讼费用承担责任问题。我国当前执行的为败诉一方承当诉讼费用则,对于滥用诉权行为有一定的规制作用。各级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时,若发现为滥用诉权行为,可通过不退还预交诉讼费用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戒。同时为了加大惩罚力度,切实发挥惩罚措施的惩戒作用,可以通过对侵权责任加倍支付异议期间合法人受损利益,并支付相关利息,同时加大罚息等方法,使滥诉人受到应有惩罚,加大滥诉人违法行为成本。
(三)加大对异议人滥用诉权行为中的惩罚力度
对于异议人滥用诉权行为惩罚力度较小也是当前各级法院对滥用诉权行为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现象问题。在加大惩罚力度规制建设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国家的规制制度,比如法国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和惩罚方式的具体规定。日本作出了十倍诉讼费用处罚的规定。我国执行异议案件免收诉讼费,在民诉法中虽然也设定了相关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规定,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对“恶意串通”行为的界定较为复杂,不利于规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中对个人、单位等异议人滥用诉讼权的处罚金额作出了最高为十万、一百万等金额的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这一处罚金额的规制作用效力不断下降。因此,在加大对异议人滥用诉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规制建设中,需要调整处罚金额数量或有关规定,确保可起到惩罚效力,减少异议人滥用诉权行为事件的发生。通过在社会诚信系统中编制黑名单,延长黑名单时效,并在滥诉人所在行业、交通系统等方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使滥诉人日常行为受限。对于行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进行罚款、拘留以及刑事处罚等,提高对滥诉人的惩戒力度。
结束语
针对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滥用诉权不断增加问题,对异议人滥用诉权行为进行界定分析,从完善异议人滥用诉权行为责任归属、诉讼费用承担、惩罚力度三大方面进行规制完善与建设研究。文章作者主张加强对滥用诉权主体及行为界定方面的制度建设及法律规定,同时对滥用诉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后果加大惩罚力度,以体现诉权法立法根本及原则,不让其成为侵权人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工具。
参考文献
[1]王怀德. 滥用行政诉权的法律规制研究[D].中共重庆市委党校,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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