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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语境看合作原则对言语交际的影响

作 者:石 莹 (深圳市福田区教育集团侨香学校,广东 深圳 518000)

 摘   要:格赖斯提出的合作原则对言语交际的研究提供了巨大的便利,而合作原则的遵守情况又是和具体语境紧密联系的,当研究合作原则对言语交际的影响的时候,一定要联系语境来看合作原则,有助于培养中学生言语交际能力。

关键词:语用;合作原则;语境
正文
传统划分一般将语言学分为语音学、音位学、形态学、句法学和语义学等并列学科。这样划分的共同之处是聚焦于语言资源上,即构成一种语言的要素,然后人们又以语言为工具来实现表达和交际的目的。那么,语言资源是如何被使用的呢?这样说来,语用学并不构成语言理论中的一个新增加部分,而只是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确实有一些语言结构单元便于进行语用研究,而较难适于从资源出发进行的探索。大多数超句性单元,如文本、会话及一般意义上的语篇,便是这种情形。原因有三点:一是这些单元正是典型将资源投入使用的产品,二是这些单元是对资源本身的扩展,三是这些论辩模式、文本、体裁等单元的使用语境之外也不可能定义。[1]所以,没有哪一个结构层面上的语言现象能逃过语用纵观扫射的。
“语用学”这个概念来源于哲学家Morris在1938年创立的“符号学”。所谓“符号”当然也包括语言这种人类最重要最常用的符号系统。不过“语用学”真正成为跟“语音学”、“句法学”、 “语义学”等并列的一个语言学分支学科还是近年的事情。应该说至今对语用学的定义和范围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有人说语用学是专门研究区别于“语言能力”的“语言使用”问题;有人说语用学是专门研究语言的“功能和用法”的问题;也有人说语用学是专门研究如何在语境中消除语言的“歧义”的问题;还有人说语用学就是专门研究语句的“言外之意”问题。概括起来,“语用学”或“语用分析”就可以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语言(语句)的用法问题”,二是“语言(语句)用法的语法化问题”。[2]
而语言交际是语用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会话交流过程中,会话合作原则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合作原则”是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于1976年在哈佛大学做演讲《逻辑与会话》时率先提出来的。格赖斯认为,在常规情况下,人们的交谈不会由一串不连贯、无条理的话语组成,人们交谈时或多或少会为合作付出一定的努力。因为交谈的参与者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一个或一组共同的目的,或者是一个彼此都接受谈话方向。为了实现成功的交际,人们总是有意无意地遵守着一条基本原则,即“在参与谈话时,根据你所参与交谈的目的或方向的变化而提供适切的话语”,[3]这便是合作原则。格赖斯认为在一个普遍原则下面,往往可以具体分为几条特殊的准则及其次准则。格赖斯借用康德在“范畴表”中列出的“质”、“量”、“关系”、和“方式”四个范畴的名称,在合作原则下面构建了四条相应的准则,每条准则又各有几条次准则。它们分别是:1、量准则。A、所说之话应包含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B、所说之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2、质准则。A、不要说自知虚假的话。B、不要说证据不足的话。3、关系准则。要有关联,要切合题旨。4、方式准则。要明白清楚。A、要通俗明白,避免晦涩。B、要清楚明白,避免歧义。C、要简明扼要,避免冗长。D、要井井有条,避免杂乱。对于上述准则,格赖斯指出:(1)、这些准则各自都具有不同的重要性。例如“质”准则的第一条是首先要遵守的,然后才能谈其他准则;而话语冗长,至多只能引起一些温和的批评而已。[3]对于格赖斯创建的四大准则,我们认为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忽略了交际者的主观态度层因素。针对这一问题,利奇用创建礼貌原则来加以补充,但我们更赞成周礼全在四准则之上直接增加第五准则即“态度准则”的做法。于是,合作原则变成五条,加入态度准则:努力的使你的话友好、善意、有艺术性。要礼貌、幽默、委婉。[4]与会话合作原则紧密相连的是“会话含义”理论。格赖斯认为在实际生活中,交际者并非时刻遵守原则和准则,一旦说话者违反了准则及其次准则,听话者就会超越话语的字面意思去理解话语的会话含义。会话含义不是常规意义上的逐字逐词表达的字面意义,而是说话者要表达的真实意义或真正意图。会话含义关注的不是说话人说了什么,而是说话人说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会话含义理论“本质上是一种关于人们如何运用语言的理论”。
“含义”分为规约含义和非规约含义两种:规约含义主要是由于某些特别的词所产生的含义。非规约含义又包括会话含义与非会话含义,会话含义指的是说话者通过遵守或违反会话合作原则所传达的含义,其中又可分出一般会话含义和特殊会话含义。格赖斯还提出了判断会话含义的几条标准:1、可推断性。含义可以通过语境推断出来。推断含义的依据包括:A、所用的词的常规意义以及可能所涉及的指称的辨认,B、合作原则及其准则,C、话语的语言和其他环境,D、其他背景知识,E、关于上述项目对说话者和听话者都能获得的事实(或假设事实)并且说话者和听话者都知道或假设这一点。2、可取消性。可取消性指的是含义在一定的语境中可以被消除。3、不可分离性。这一标准的意思是,在同样的语境中,同样的命题内容会产生同样的会话含义。4、非常规性。非常规性与常规含义的触发机制相反,即会话含义与某些特定的词无关。5、与“说”无关。会话含义不属于说话者所说的话语的字面意义的一部分。6、不确定性。会话含义具有不确定的特点。[5]
可以看到,语言交际和语境有很大的关联性,语境是影响话语交际的重要因素,也是语言研究的重要内容。沙夫认为:“被表达的内容只有在一定的环境里才能被理解。”周礼全明确指出:“正确的了解话语的语境及其变化,是正确表达、传达和理解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条件,也是成功交际的重要条件和必要条件。”合作原则是研究话语交际的,因此,研究合作原则在话语交际中的应用必须联系具体语境。关于语言使用语境的划分可以分为:语音语境、词汇语境、句内语境、话语语境、语法语境、情景语境等。而我们话语交际中所联系的具体语境往往指的是情景语境。在具体语境的制约之下,对于合作准则的遵守就不那么严密了。有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准则并非说话的规则,而是人们在话语交际中所假设的使话语得以进行的一种底线,是人们理解话语的基础。格赖斯在充分阐明“合作原则”在交际中的普遍性的同时也对合作准则的违反情况进行了梳理,概括为四种:1、悄悄违反原则,不动声色地违反质准则。例如:“说谎”现象。2、公开宣布违反合作原则以及准则。例如,对问题不予理睬而说“我不知道您说什么”,或干脆说“无可奉告”。3、说话人面临冲突,只能顾此失彼,即为了维护一条准则而不得不违反其他准则。4、利用有意违反某一准则来传达会话含义,使得听话人明白另有用意,进而推出会话含义。说话者虽然违背了某些准则,但目的是为了是交际顺利进行;听话者也明白说话者并非存心要骗他,而是另有隐情,这类情况往往可以传达或推倒出特殊的意思。严格的讲,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能算违反了合作原则,而是对准则的运用。
《语文新课程标准》对中学生言语交际有了明确的要求,以及语文新中考、新高考改革也加大了对于言语交际的考查,从合作原则的角度看言语交际问题一定要联系具体的语境,具体语境影响合作原则的遵守情况,更影响语言交际的结果。
参考资料
[1]耶夫·维索尔伦(比利时)著,钱冠连、霍永寿译:《语用学诠释》,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
[2]陆俭明、沈阳:《汉语和汉语研究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2版。
[3]金立:《合作与会话——合作原则及其应用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
[4]束定芳:《现代语义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