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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壳上市财务造假案的研究

作 者:张嘉元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广东 珠海 519000)

 摘   要:在现阶段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情况下,企业在发展当中面临到了较大的压力,并随之出现了财务造假丑闻等情况。在本文中,将就JH集团为例对借壳上市财务造假案进行一定的研究。

关键词:借壳上市;财务造假案
一、引言
在企业发展当中,上市是获得融资的重要途径,为了能够对发展当中存在的资金问题进行解决,有很多的企业选择上市。而在此当中,很多企业通常以借壳上市的方式进行融资,但对于该方式来说,则可能存在财务造假问题,并因此对企业的未来发展以及证券市场发展产生影响。
二、造假上市动因
在JH财务造假案件当中,其造假动因有:
(一)上市利益诱惑
从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市场当中的重组情况较多出现,上市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了相关利益方玩弄资源的一种手段。近年来,虽然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加大惩罚力度,但也有很多企业从该方面寻求捷径。以JH集团为例,如果其上市成功,相关利益方则达到几十亿以上的利润,也正是该种巨大的诱惑使其敢于造假。
(二)中介机构作用
在JH集团案件当中,其通过多种方式的应用将自身包装为优质资产。在此当中,来自中介机构的推波助澜必不可少。在此案件当中,XN证券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不仅没有对自身的职责进行体现,且出具了专业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因此对投资者的判断造成影响。正是其自身职能的丧失,对于市场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三)监管体系不完善
在JH集团借壳上市的过程当中,获得了来自各大股东的支持,也获得了保荐机构等机构出具的意见。根据相关信息,在JH集团案件当中,涉及到了多家国内资本市场企业、个人与200余家供应商,虚增收入达到了5亿元。这部分情况的存在,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运行造成了严重的扰乱,也体现出了我国证券会在监管体系作用发挥方面存在较大的不足。
三、造假操作手段
在JH集团财务造假当中,所使用的手段包括有:第一,虚增服务费收入。通过虚构业务往来的方式虚增收入,包括有虚构供应商业务往来、客户与供应商业务往来以及货色业务虚增收入这几个方面;第二,虚构贸易收入。该集团同RK信息技术公司通过资金循环构建的方式虚构贸易往来,如2015年RK信息公司购买JH集团的货物,但之后没有收货,获得了资金退款,由JH集团将该笔资金确认为销售收入;第三,虚增货币资金。虚构银行存款,通过虚构内部资金划转、改变资金性质以及虚构其他应收款等方式伪造银行存款,通过持续借款的方式试图对该情况进行掩盖。从2015年开始,该集团即通过持续应用外部借款的方式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将这部分产品为关联方、借款方进行质押担保,获得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最后通过贴现的方式获得资金偿还借款,以此形成银行有大量存款的假象。
四、案例启示
(一)提升造价成本
对于利益同风险来说,两者间具有相对的特点。对于任何人或者企业来说,都不会从事低收益、高风险的行为,可以说,借壳上市情况的存在,正是利益大于风险情况的一种体现。在该情况下,则需要能够进一步提升造假成本,使企业在面临高风险的情况下,即使成功也仅仅获得较少的利益或者无法获取利益,以此即能够有效避免该问题的发生。具体方式,首先可以对罚款力度进行加大,从数字层面加大造价成本,以此使企业的决策者能够充分结合企业实际对发展战略进行制定,避免发生投机取巧的行为。其次,无论是非控股大股东还是控股股东,其作为企业发展当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则需要能够对企业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连带责任制的强化实现股东决策成本的提升,以此从内部对企业重大风险决策进行有效的遏制。
(二)强化监管意识
在证券市场当中,投融资活动情况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在该情况下,即需要能够做好中介机构监管责任的进一步提升,这对于重组乱象情况的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能够进一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则需要使中介机构能够做好行业职责的履行,具体措施:第一,强化问责力度。要从法律层面明确问责对象,对个人犯错的风险进行提升,以此使机构内部能够进行有效的自我监管。同时,需要做好问责力度的合理化处理,结合实际情节实施相应的惩罚,避免中介机构在此当中受到严重处罚,而重组企业却随之翻身情况的发生;第二,建立监督体系。在该项工作当中,需要能够做好市场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健全,对投资者法律意识进行有效的提升,使公众能够通过法律武器的应用实现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形成有效、科学的外部监督体系。
(三)加大调查力度
近年来,我国证监会在市场监管工作当中做出了较多的努力,获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此过程当中,借壳公司为了实现上市的目标,大肆对财务进行造假,为了卖壳,没有充分核实重组方的财务信息,并形成了违法价值链,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为了能够对证监会效应进行有效的提升,对市场投机行为及时发现,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规范化调查重组标的,以立法的方式强化对于重组标的调查的相关程序与法律,以此保证市场监管工作能够有所依据,避免出现抗拒调查等情况的出现;第二,重组标的调查常态化,对调查形式进行常态化处理,对借壳重组门槛进行有效的提升,使企业在此当中不会存在侥幸行为。同时,也需要能够做好回头调查工作,对于已经通过调查、成功借壳上市的企业,需要能够对其进行回头看,避免套利情况的发生。
五、结束语
在上文中,我们对JH集团的借壳上市财务造假案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未来工作中,需要能够以此为鉴,积极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避免该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1]杨钰.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思考[J].中外企业家.2017(27)
[2]刘楚旋,刘莉.浅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J].中外企业家.2017(31)
[3]李志英.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动因及手段浅析[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9(09)
作者简介
张嘉元(1998年10月——),男,大学学历,会计学方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