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08年北京奥运会、10年上海世博会以及我国举办大型活动时志愿者逐渐开始被人们了解和认识,但是我国与国外相比,志愿者服务出现较晚,构建一套完善的规范志愿者服务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志愿者的权益,是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志愿者;服务;权益保护;法律
0、引言
我国的志愿服务发展较晚,由于2008年举办了大型的社会活动、发生了地震,志愿者服务开始快速的发展,被众人所熟知和接受。我国目前的志愿服务事业属于起步阶段,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大量的志愿者参与,没有志愿者就没有志愿服务事业,我国在立法、管理制度、政府和政策扶持上不够健全,使得我国志愿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第一时间得到合理的救济和帮助。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和立法不健全,严重阻碍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我国志愿者服务相关的管理体制,规范相关法律机制,完善保障和救济制度,以促进我国志愿者服务持续发展。
1、志愿者应该享有的权利
参与社会行为主体应当有保护其主体的法律法规。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更需要建立完善的立法进行保护,但是保护志愿者的前提是保护的主体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因此,我们首先应当明确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保护,建立法律责任。
1.1参加志愿服务自由权
志愿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志愿活动,是否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活动也是志愿者自愿的。应当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志愿服务,决定参与的时间,按照自己的技能和知识结构选择参与的项目和志愿范围。
1.2接受教育和技能培训权
志愿者有接受教育和志愿服务前接受技能培训的权利。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之前不一定对志愿服务的对象、内容充分了解,因此志愿者组织需进行培训,志愿者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当志愿者从事不熟悉或专业性较强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组织应当进行专业技术技能的培训。
1.3志愿者意外伤害保险权
志愿者的服务范围不断拓宽,志愿服务的项目数量随之增多,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难免受到各种侵害。因此,志愿者组织可以按照自然人个人为志愿者购买专门意外伤害保险。这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但是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项目内容不同,人身伤害的风险也不尽相同,可以规定,志愿者在参加重大高风险的项目时,志愿服务组织可以规定强制志愿者购买志愿人身伤害保险。
1.4得到表彰奖励和尊重权
志愿者是利用自己空闲时间,付出精力、爱心提供志愿服务,没有无偿提供的义务,因此,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歧视志愿者,不能将志愿者当作免费劳动力来使用,应当给予他们充分的尊重,对他们志愿服务的成果给予肯定。同时需适时、适量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对志愿服务的成果进行总结及发扬,充分调动志愿者的志愿服务积极性,这样才能使更多的人加入到志愿服务当中来。
1.5保障志愿者安全权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服务项目的风险也不尽相同,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权,包括人身、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他人的侵害是志愿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2、国家建立科学的社会保障措施
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多方的支持和帮助。志愿者的权益保护不断的进步,志愿者拥有了人身财产安全保险,遇到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帮助。
2.1建立科学的志愿组织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开展需要广大社会公众作为志愿者的身份参与进来,对于大量的志愿者的管理是做好志愿服务事业的前提。我国在有关组织机构的管理下,应当加强志愿者组织自律性,建立双重保障体系,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保证志愿服务的有效开展,推进社会进步。
2.2增加社会支持力度
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国家政府、志愿者组织、自身的保护意识,更需要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我国目前对于志愿者的社会支持力度较小,需要社会对于志愿者的认同和理解。志愿组织在进行志愿活动的同时,应当及时的将活动的相关信息反馈给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志愿服务活动,取得社会的广泛支持。
3、完善我国志愿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
当今社会,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势在必行,志愿者事业是社会工作的一种,志愿者体现的是社会道德和志愿精神,我国目前较为多的是各个地方的志愿服务条例,因此志愿者不能很好得到法律帮助。志愿服务立法的目的就是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护志愿者各项权益不受侵害,科学完善的立法是社会法制文明的标志,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3.1明确志愿者法律地位
志愿者通常是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帮助和服务的自然人。志愿者自愿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通过登记、注册等方式获得志愿者身份是有利的,这样一方面便于国家和组织管理,一方面节约社会资源。志愿者与相关主体的关系的明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能有效的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者与组织之前不是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定法律责任,制定好的权利救济渠道,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3.2完善志愿者权利救济方式
由于我国目前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没有明确,志愿者无法通过法律的渠道获得合理的救济,志愿组织也不能明确的负有补偿责任。笔者认为,想要确定志愿者与侵权者之间的侵权责任规则原则,就要明确志愿者与志愿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法律关系,这是完善志愿者服务权利救济的法律基础。选择适合的法律归责原则,规定志愿服务中承担责任的方式。
3.3对我国志愿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全国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志愿服务立法,笔者建议可以制定全国统一的高阶位的《志愿服务法》或《志愿者权益保护法》,既为深入推进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又可以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奉献、互助、友爱、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4、结语
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约束,它是一个社会体系的一部分,终究离不开人的参与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志愿者服务活动作用举足轻重,服务的范围更加广泛,志愿服务事业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体现了现代法治的进步,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时在全国性的科学完善的立法方面也需要及时跟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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