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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辽宁凌源脱逃案谈在押罪犯脱逃的原因与防范

作 者:杜耀春 张健 (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 710054)

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两名重刑犯脱逃案是近年来我国监狱系统发生的一起严重的狱内管理不规范、包夹措施不到位、警察严重失职的典型案件,反映了监狱主要领导和司法警察存在着思想松懈、盲目乐观、麻痹轻敌等严重不负责任的思想倾向,同时也暴露出监狱日常管理机制缺位等严重问题。笔者试图从该脱逃案件入手,对脱逃罪发生的一系列成因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思考。
一、辽宁凌源第三监狱两名重刑犯脱逃案基本情况
2018年国庆期间(10月4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凌源第三监狱在押重刑犯王磊、张贵林利用监狱附近凌源钢铁公司噪音作掩护撬开监狱会见室门窗进入会见室,从工作人员办公桌盗取部分现金和一件有臂章、无警号和肩章的警用工作服,并从会见室越狱脱逃。
罪犯王磊,男,汉族,33岁,初中文化,辽宁省灯塔市人,因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7年12月28日被减为无期徒刑。罪犯张贵林,男,汉族,39岁,文盲,安徽省临泉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2012年两次因脱逃罪分别被加刑,2014年因故意伤害罪再次被加刑。
案件发生后,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和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组织调集辽宁、河北两省公安民警4000余人、武警1000余人、司法部门警力1000余人、乡村党政干部及群众700余人,进行全力围捕,于两名重刑犯脱逃两天后的10月6日13时许,在河北省承德平泉市台头山镇烧锅杖子村将脱逃罪犯张贵林、王磊抓获。
二、在押罪犯脱逃的原因分析
一是逃避刑罚的心理在作祟。人身自由丧失、环境刺激、罪责感压力、严格管束以及对前途、社会地位、家庭的忧虑等,给罪犯造成孤独无援、心绪紊乱等复杂心理。许多罪犯虽然清醒地权衡了犯罪之乐与刑罚之苦,但逃避惩罚的强大侥幸心理往往将这种权衡冲抵得荡然无存,千方百计地逃避刑罚。
二是仍然迷恋狱外放荡生活。一些罪犯入狱前过的是灯红酒绿、醉生梦死、奢侈糜烂的生活。入狱后,人身自由被剥夺,与社会、家庭相隔离,在严格管制和严密监控下接受改造。当恶习和犯罪思想还未得到彻底转变时,放荡不羁的生活习惯与严格的管理便会发生冲突,艰苦的生活环境与入狱前花天酒地的生活有了天壤之别的比较,自然而然地留恋过去旧生活,厌恶目前的牢狱生活。
三是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家庭问题是某些罪犯产生脱逃心理的重要因素。某些罪犯思家恋亲心理十分强烈,尤其是得知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开始变得寝食不安,心理紧张焦躁,为解决思念之苦和心理上的不安,出现了“非要逃回家里去不可”的脱逃思想。
四是狱内重新犯罪或有漏罪害怕被发现。有些罪犯入狱后秉性难改,不时发生违反监规纪律行为,甚至重新犯罪。他们深知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对自己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处罚特别敏感,害怕受到法律加重处罚。此类问题一直困扰着他们,因此孤注一掷、铤而走险脱逃。
五是监狱管理方面存在着某些缺陷。有些监狱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和漏洞,重刑犯、危险犯包夹互监措施落实不到位,对有些关键部位和环节管理措施不严密,给罪犯脱逃提供了可乘之机。
六是想伺机报复举报人或证人。一些罪犯因被举报而获刑,一些罪犯因证人的作证而被定罪,他们对举报人、证人产生仇视情绪,怀恨在心,在伺机报复的恶念影响下脱逃。
七是始终存在不认罪服法的思想。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本应通过申诉解决,但有些罪犯获刑后对法院产生了不信任感,觉得申诉无用。还有的罪犯对自身罪行的危害程度错误估计或者对某些法律条文理解错误,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百般开脱,或者认为自己无罪,基于这些错误的认识加之外界因素的影响,导致产生了以脱逃来抗拒法律、重新犯罪的思想。
三、监狱防逃体系的构建和对策
一是要增强防范的主动性。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警钟长鸣,防逃于未然。要在思想上筑牢防逃堡垒,公正执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要做好狱情排查,对有脱逃思想的罪犯,因人施教,对症下药,使他们放弃侥幸心理,走上积极改造道路。要建立健全犯群组织,合理使用事务犯和耳目,将他们纳入监狱防逃体系,发现、了解并协助警察监督、控制有脱逃危险的罪犯。
二是要健全和落实各项监管制度。要进一步修订完善诸如搜身制度、点名制度、会见制度、锁门制度、门卫管理制度、互监制度、脱逃危险分子的“包夹控”制度、查监制度等监管安全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的有效管理。对警力相对较弱、易发生突发事件、出现极端恶劣天气等重点时段要加强检查和监管。要制定完备的防逃责任机制,加大对监管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对漠视监管安全以及造成监管安全漏洞、事故的人员要加强教育和处罚力度,真正使防逃反逃工作抓在警察手上,落实在行动上。
三是要加强监狱物防技防建设。物防技防基础设施是一个系统的立体防范体系,包括高墙、电网、铁丝网、探照灯、红外线探测仪、电视监视系统、警报器、通讯器材、监听器材、临时照明灯等监控必需设备。对特别重要的部位和危险分子,科采取报警、摄录、监听、监视等综合报警装置,使各种技术相互配合,在监管控制罪犯方面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
四是要加强对外沟通,建立强大的防逃网络。防逃和反逃,不仅是监狱的责任,而且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监狱应当扩大对外宣传和交流的力度,让全社会正确认识和理解监狱工作,从而积极配合监狱的防逃工作。要建立健全防逃体系,除需要依靠完善的监狱内部防逃机制外,还必须与社会团体、武警部队、周边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亲属取得广泛联系,达成共识,努力做到有效的群防群治,最大限度地预防在押罪犯脱逃案件的发生,积极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长期安全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