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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中庞氏骗局的识别与防范——基于e租宝案例的思考

作 者:于景明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摘   要:互联网金融促进了我国金融行业的改革与创新,在我国呈现迅猛发展的势头。然而有一些企业利用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采用庞氏骗局模式进行非法集资,危害了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财产安全。为此,本文以e租宝事件为切入点,对庞氏骗局在互联网金融中的表现进行剖析,以此为基础,为防范互联网金融的旁氏骗局提供相关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庞氏骗局;e租宝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让每个人都能快速便捷的参与金融活动,在我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的研究数据,2016年底,我国在互联网金融中的活跃用户为6.27亿户,占我国网民总数的85.8%,同比增长17.7%。
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2012年,优易网网贷平台在上线四个月后席卷2000万元跑路,致使60多名投资者血本无归,2013年,东方创投被查出涉嫌非法集资,吸收1.26亿元资金最后仅兑付5250.31万元,2014年,台州恒金贷上线仅一天就跑路,而在2015年,e租宝事件曝光,全国近90万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如何辨别互联网金融中的庞氏骗局并有效防范不仅关系投资者的财产安全,更是关系到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为此,本文以e租宝事件为切入点,对庞氏骗局在互联网金融中的表现进行剖析,以此为基础,为防范互联网金融的旁氏骗局提供相关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与旁氏骗局
美国证监会将旁氏骗局定义为:以新投资者的投资作为已有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其通过一系列的项目造价,以高回报作为承诺不断引诱新的投资者投资,本质上是通过以旧换新达到连续欺骗的目的。互联网金融中庞氏骗局的类型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一是以高利为诱饵,包装高收益的虚假理财产品吸引投资者,二是虚构借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并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融资项目吸收投资者资金,三是借助“金融互助”许诺高利引诱投资者的参与。本文所研究的e租宝事件采用的是第二种的骗局形式。
三、e租宝事件剖析
(一)e租宝平台概述
2014年7月,e租宝网贷平台上线并由注册资本为1亿元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线上运营。同年8月,海钰申金融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也为1亿元,该公司负责e租宝的线下运营。这两家公司均由安徽钰诚集团实际控制。与一般P2P网贷模式不同,e租宝号称采用A2P模式,即以实物权利为质押,在保证资金安全性的同时,实现P2P的去担保化。其运营模式也较为复杂:承租人首先向钰诚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并签订租赁合同,钰诚融资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条款购买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同时将此项合同所赋予的债权向e租宝进行转让,e租宝在审核风险后设计出各类金融产品,并在e租宝网贷平台上进行发布。
(二)庞氏骗局在e租宝事件中的具体表现
1.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一般而言,投资项目的风险与收益总是正相关的,而庞氏骗局中却恰恰相反,他们强调投资项目的低风险或无风险,同时以高收益诱导不明真相的投资者。本案例中,e租宝发布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9%~14%之间,远高于其他金融企业推出的理财产品。据报道,钰诚集团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和收购企业并大量伪造租赁合同,其在e租宝平台中转让的207家租赁债权仅有1家是真实存在的。许多投资者受e租宝编织的高收益项目诱惑,深受互联网庞氏骗局的侵害。
2.以新还旧的资金腾挪。庞氏骗局中的项目往往是虚构的,这也意味着投资者无法通过实际的投资渠道获得回报,而只能依赖源源不断的新融资来弥补投资收益的空缺。e租宝为了能够源源不断的获得新项目的资金支持,在北上广深等地方广设运营中心,并在运营中心下大设分支机构,其八大运营机构所控制的分支机构遍及全国,这也使其得以不断扩大客户群体。同时,e租宝还以融资金额的1.5%至2%用于购买企业的相关信息,或利用担保公司套取企业信息,并用非法获取的信息伪造借款企业,从而在e租宝上发布虚假项目以获得资金来源,而这些新获得的资金一部分被用来偿还旧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另一部分则被钰诚集团所占有。
3.投资的反周期性特征。通常宏观经济环境对投资具有直观的影响,而在庞氏骗局中,项目投资周期和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几乎能够忽略不计。2015年,受我国宏观经济增速减缓的影响,GDP增速有所下降,国内股市也从6月份的5000多点一路降至2600点左右,振幅达48%。而经济的降温减速相比,e租宝的高回报低风险业务却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2015年11月,e租宝累计成交700多亿元,排名行业第四,其在该月内有多日的累计成交额都为行业第一。
四、互联网庞氏骗局的防范建议
(一)完善监管制度,加强金融行业的外部监管力度
从e租宝事件中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仍然不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即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加快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社会征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还应加强对不法金融活动和金融企业的惩罚力度。
(二)加大金融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
互联网金融对投资者而言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在我国监管体制仍不健全的背景下,投资者要保持合理谨慎,警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而政府相关部门更应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互联网金融虽然是新鲜事物,但只要具备了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投资者还是能在复杂多变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中合理规避风险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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