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强 周正清 沈华麟
摘 要:由于完全契约需要严格的条件才能实现,所以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不完全契约才是契约形式的常态,那么对不完全契约的治理机制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双方治理机制在不完全契约的治理机制中研究甚少,因此本文对双方治理的理论与实证进行研究。首先是介绍双方治理的形成背景、优劣势以及最优化条件,然后借助麦当劳公司总部与加盟店的这种加盟模式来对双方治理的实证进行说明,最后得出结论。
关键词:不完全契约;资产专用性;交易成本;双方治理
一、双方治理机制的形成
完全契约是指契约双方已经把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以及事件的解决方法都写入了契约中,在以后交易的过程中只要按照契约执行即可。正是由于完全契约所要求的条件严苛,才使的不完全契约出现。契约之所以不完全的原因是行为人的有限理性、缔约中的机会主义、正的交易费用以及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
正是由于不完全契约在现实世界的大量存在存在,不同的学者对不完全契约的治理提出自己的看法。克莱因提出了以下的治理方法:高效明确的契约条款;第三方治理;纵向一体化;长期契约手段;品牌资本的数量;自我实施机制;长期声誉资本与商标。可以看出克莱因相较重视自我实施契约的手段,一体化是其优先考虑的治理手段;哈特与其合作者对不完全契约的治理,认为把剩余控制权给予投资最重要的一方,通过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实现最大化的总剩余;威廉姆森的不完全契约治理方式是使不同的交易类型与不同的治理结构相匹配,以达到交易成本最小化并实现最优化,具体的方式有市场治理、三方治理、双方治理与统一治理。
威廉姆森用交易频率与资产专用性来划分市场治理、三方治理、双方治理与统一治理。威廉姆森认为:“资产专用性是指为了支撑某种具体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资,一旦最初达成的交易没有达到预期就提前结束,将这种资产改用于其他最佳用途或由其他人使用,那么发生在这种投资上的投机成本要低得多”。具体可用以下图表来说明。
(1)市场治理。对于非专用投资交易而言,无论是偶然交易还是经常性交易,市场是主要的交易结构。就经常性交易来说,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已有的经验来维持现有的合作关系,即使是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所产生的转移费用也是极低的。偶然性的非专用性交易的双方虽然没有经验,但由于是标准化的交易,同时可以根据其他交易者对购买相同产品的评价以及交易对方的信誉进行交易。
(2)三方治理。对混合式的偶然交易与专用性资产程度高的偶然交易需要实现三方治理,三方治理是除了交易双方签订契约以外,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来保证契约执行的治理结构。因为有专用性投资的存在,这些投资转为他用会造成很大的价值损失并且找到另外交易对象的机会成本很多大,因此,交易双方一旦签订契约就会按契约内容进行交易。
(3)统一治理。无论交易频率如何,资产的专用性程度很高时,就必须采用统一治理也即一体化的形式。因为资产专用性越强,人们进行交易的意愿越小,转做他用的可能性越低,而且会给企业带来规模效应。统一治理可以使原本双方需要解决的问题放到企业内部进行解决,所有权进行统一,这样有利于节省交易成本,同时还可以适应原先不断变化的契约。
(4)双方治理。双方治理是指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契约,不需要第三方来管理与维护交易的进行,是依赖于双方的自主权得到维护。对于混合的经常性交易要采取双方治理的方式。因为交易是非标准的交易性质,就使得重复的交易显得尤为重要,而重复交易又为补偿建立专用治理结构的成本提供条件。
二、双方治理的优势与不足
双方治理的优势。对统一治理来说,专用交易即使在企业内部进行交易,契约双方也得不到明显的规模经济的好处,因为这样的内部交易并不能使双方实现自己的优势。而在混合型交易中,所使用的资产达不到专业化的程度,所以买方一方面可以从外部购买来实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外部购买可以控制持续进货的成本,保持较强的激励作用同时还能限制官僚主义的败笔避免统一治理的内部行政扭曲。
不完全契约类似于关系性契约,由于这两类契约执行需要第三方的参与,对交易双方来说,第三方的参与的成本过高,亦或是即使有第三方的参与,也存在一些第三方无法证实的情况,因此相应的治理结构不能够匹配市场治理与三方治理。而需要交易双方所签订的不完全契约具有不可证实的特点并且能够相互进行合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那么这就依赖于双方治理。
双方治理之所以与其他形式的治理机制不同,是因为它是一种内生形式的治理机制。在以关系规范为主导的关系中,契约双方既不是像统一治理实现纵向一体化那样通过命令来控制行为,也并非向市场治理那样通过动机来控制行为,而是通过一种内在化的、道德的控制。
双方治理的不足。尽管双方治理中的外部购买能产生益处,但不得不看到外部购买也会造成适应性不强与契约签订费用过高的问题。如果双方一开始就考虑到把相互适应这点写进合同,这种做法往往会造成极高的成本而不现实。由于在大部分情况下契约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只要其中的一方加强适应性就会产生矛盾。一方面双方都有维护契约执行的意愿来避免专用性投资的价值损失,另一方面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不可能把签订好的契约朝令夕改。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双方进行调整是契约条款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状态。
三、双方治理的最优化条件
双方治理的最优化条件包括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诺斯对于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给出如下定义:“正式规则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与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
双方治理的最优化条件不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等正式规则,在很大的程度上主要依赖于弥补正式规则不足的非正式规则来处理契约期内的问题,达到交易双方的长期自我实施。双方治理的非正式规则主要包括信任、声誉、互惠与有效沟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声誉与信任被认为是在基础的,同时也是促进契约双方长期合作的关键。契约双方依靠双方之间的信任、声誉等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共同制定计划与共同解决问题,创造双赢的局面,从而减低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
为什么双方治理中的非正式规则在治理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主要是因为正式规则容易导致僵化的现象发生,而非正式规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灵活性是指契约双方可以根据具体发生的情况来调整合约中的内容,提高对实际交易环境的应变能力,使契约双方能够顺利的进行交易。因此,非正式交易可以弥补正式规则的缺陷,使契约双方的交易更具有灵活性。
根据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强弱程度的不同,双方治理会产生不同的治理效果。强弱程度表示对契约双方约束的程度。具体情况可用下面的表格来说明。
当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都是弱程度时,则表明对交易双方几乎没有明显的约束条件,那么契约双方有较强机会主义行为动机,致使双方治理失败。当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程度一强一弱时,表明对交易双方有一定的约束条件,交易双方违约的成本可能大于违约后带来的收益,当交易双方出现利益不均时可以通过双方的协商来解决。当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都是强程度时,则表明交易双方有很强的约束条件,在这些约束下,交易双方就不会出现终止契约的行为。因为无论从法律还是声誉的角度来说,双方无论哪一方违约都会付出高昂的成本,尤其对声誉而言,高昂的成本不仅仅包括资金成本,还包括以后进行交易时交易另一方对其信任会持怀疑的态度。这样,在双强的模式下,通过双方治理的机制就可以使不完全契约像完全契约那样不出现违约的情况。
综述所述,双方治理弥补了市场治理与统一治理的不足,既节约交易费用,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同时,双方治理除了受到契约的正式规则约束外,还会通过非正式规则的约束来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这样双方治理就可以有效解决在合作中因环境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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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奥利弗·E·威廉姆森,2004,《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商务印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