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社会科学»管理科学>>我国IPO制度的未来走向及分析

我国IPO制度的未来走向及分析

作 者:李学勇 (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摘   要: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是指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将其股份向社会公众出售或称公开发行。作为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连接的重要环节,公司通过IPO,成功在证券市场的一级市场上市,募集资金,以促进公司扩张和发展,并与股东们分享自己公司发展带来的收益。一个国家IPO制度健全与否、IPO发行规模(速度、节奏)合理与否,关系着该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宏观经济是否健康运行与发展。
关键词:IPO 常态化

一、我国目前IPO制度
在我国,目前IPO制度是“核准制”,即仍需通过证监会发审委进行审核,才能上市。不过,我国实行的“核准制”与典型的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的核准制有所不同。典型的核准制,又称“准则制”或者“实质审查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还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发行条件,政府有权对证券发行人资格及其所发行证券做出审查和决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发行人经证券监督机构的核准方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该制度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为出发点,发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申请将被否决。核准制的主要代表是英国,其法律依据为《公司法》和《金融服务法》,同时具体的操作需要符合《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一般来说,实质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拟发行人的营业性质及其未来是否具有商业成功机会,拟发行人的资本结构合是否合理,拟发行人是否规范运行等;证券监管机构在核准证券发行申请后,如发现证券发行人存在造假、欺诈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有权撤销已做出的核准,且证券监管机构撤销已做出核准的,无须承担责任。不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采取的也大致类似这种典型的证券发行核准制。但在我国的“核准制”下,行政色彩更为浓厚,其实质仍是政府(证监会)的审批制。
二、目前世界上主流的IPO制度发展状况
我国现行的“核准制”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更为通行的注册制相比,差异更大。注册制,又称“申报制”或者“登记制”,是指证券主管机关则对证券发行人发行有价证券事先不做实质条件的限制,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只需全面、准确地将投资人判断证券性质、投资价值所必需的重要信息和材料做出充分的公开,经证券主管机关所确认公开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即可允许。证券主管机关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做出价值判断,对公开资料的审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发行实质条件。发行人只要按规定将有关资料完全公开,主管机关就不得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未达到一定标准而拒绝其发行。这种发行制度为“以披露为导向的”,其代表是美国、中国香港等资本市场相对发达的市场。注册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在不需要政府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发行人可以自然取得发行证券的权利。监管部门的责任仅仅在于监督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完备及时,由投资者自行判断证券的实质价值;强调事后控制。当投资者在因证券发行人在注册文件中存在虚假或欠缺信息导致投资损失,有权要求证券发行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害,证券监管机构并不承担注册责任。
作为两种完全不同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注册制与核准制从理念、实施效果、具体操作等层面皆有所区别,各有利弊。毋庸讳言,核准制若要显示出较之注册制的优点,退一步说,若要利大于弊,关键在于行政主管部门即证监会的监管要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要合理有度。
三、分析
自2015年6月“股灾”以来,国内学术界、业界乃至众多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IPO速度过快、规模过大颇有微词,进入2017年更是如此。据统计,2017年我国证券市场IPO的数量和融资金额均比2016年大幅上涨。2017年沪深股市IPO达到436宗,创出历史新高,相比2016年的227宗,增长92.07%;融资规模2,301.09亿元,大大高于2016年的1,496.08亿元,增长53.81%。如此高的IPO规模引来广大中小股民和不少专家学者批评不断,他们担心如此高的IPO规模、速度会造成的我国股市二级市场标的供过于求,或者说投资资金供不应求,从而导致出现股市的大起大落和长期“熊市”。
不过也有赞同的声音。部分学者认为,通过严格的核准后的IPO,优质公司源源不断地上市,可以优化股市的供给,促进股市的优胜劣汰和良性发展,因而从长期看,会带来股市的牛市,尽管是“慢牛”。
其实,从理论上分析,我国IPO的较快速度与规模,导致股市长期“牛市”或“熊市”的可能性都存在。
因为资本市场的结构与规模的变化一定程度上能反映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变化,而IPO作为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所以其对我国经济结构的影响不言而喻;且我国股市目前正处于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的关键时期,新股的发行速度或规模合理与否,不仅牵涉到股市二级市场的是否稳定和健康发展,而且深入地看还牵涉到是否能平稳地、循序渐进地促使我国IPO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可见,为避免股市大幅波动,IPO常态化也许应当成为我国核准制执行中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常态化则需要合理控制IPO规模或速度,从而合理反映我国国情,反映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所处的阶段性特征,也从而减少股市波动的负面影响,使得注册制改革更加平稳有序。
另一方面,合理的常态化的IPO有利于合理引导股市资金配置。合理的IPO的速度、规模或者说节奏将会促进股市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而非投机,从而有利于营造股市价值投资的氛围,促使股市资金流向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质量公司,促使资本配置在潜心于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的不断提升内在价值的公司,从而促进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