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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对于电子支付问题研究

作 者:徐 妍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逐渐地进入到我们的生活中,目前许多互联网公司进入了金融领域。而其中电子支付已经走进普通百姓的生活,并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现金支付的模式,使得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愈加的便利。而电子支付的推广与普及,将会对现金的交易和使用产生冲击,从而影响对个人对现金的持有以及人们对现金的需求量。本文从互联网金融入手,从而引入了电子支付的概念,分析了目前电子支付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电子支付;建议

谢平和邹传伟(2012)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且得到了学术界广泛的关注。互联网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是作为一个由众多应用程序组成的生态系统,本身就可以定义为金融市场,因此,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能够大幅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新的金融模式和运行结构。电子支付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现金支付的模式,给日常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电子支付和传统的货币形态由很大的差异。首先最根本的一点差异就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在几千年的发展中都拥有各自的实物形态,而电子支付产生于互联网,所有的交易以及结算都是在线上完成,因此,电子支付有别于传统的货币形态的最大特征之一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而电子支付的迅速推广与普及,将会对日常生活中现金的交易和使用产生冲击,从而影响对个人对现金的持有以及人们对现金的需求量。
总体上,根据对电子支付目前发展状况的已有研究看来,电子支付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易的成本,提升了交易的效率。但是电子支付的出现是对于传统现金支付是一种冲击与挑战,特别是在现金的需求与供给这方面而言。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们更加偏向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来绑定自己的银行卡,而不用像以前那样,其过程中可以节约许多的时间与成本。无形之间更加便利的电子支付方式将会减少大众对现金的需求,造成现金的需求量的减少。因此中央银行应对现金的发行做出宏观的货币政策调控,以避免通货膨胀。然而,电子货币是依赖于互联网而存在的,因此网络上信息的安全等安全问题成为目前的电子支付的瓶颈。
一、我国电子支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电子支付方式的竞争剧烈
截止2017年中国网民使用最常使用的第三方移动支付产品中,支付宝名列第一,同时还有其他的支付产品:微信支付、财付通、银联在线、百度钱包等[1] 。提供支付领域的参与者不断地增加,使得各平台、机构间的竞争加剧,但是,除少数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得到的是国家政府的支持,其他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基本都获得了来自于国内外的资金支持。因此获得第三方支付所需的资金上的支持门槛较小,同时在准入原则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将产生有资金支持的情况下进入,在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情况下退出的恶性循环。使得消费者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彻底的失望,给我国支付结算系统造成重大的打击。
2.缺少相应的监管体系
到目前为止,电子支付仍然缺少相关的监管机构,监管一方相当的空白。对于电子支付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整个支付过程中存在着比较大的金融风险。以支付宝为例,虽然在支付宝中提供了芝麻信用这项服务,信用评级的等级只是根据支付宝的合同条款来定,对于这个芝麻信用却没有相应的官方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这会使得小部分投机取巧的人违背自身的道德规范,利用这个漏洞来刷信用评级,从而能够从支付宝中借到更多的钱,但拒绝还款从而产生巨大的金融风险。而传统商业银行除了有国家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同时还接受着社会公众的再监督。
3.电子支付风险大
电子支付是依赖于互联网而存在的,电子货币是存在于线上的虚拟的信用货币,因此不论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都需要特别注意保护个人的基本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不被他人所盗窃,要特别注意网络上信息的安全,防止病毒或者黑客入侵个人信息,从而在线上直接盗走个人财产。除此之外,电子支付还有因为基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导致的系统风险也是网上支付业务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二、针对电子支付问题的建议
1.健全电子支付的准入体系
需要对电子支付的各方各面建立一个健全的准入体系。在这个准入体系下,不仅仅需要进入电子支付的企业拥有充足的资金来满足不同等级客户间对资金的需求及交易,同时还需要获得相关国家的准许。发展到现在,电子支付不仅仅是只用于转账、支付和购买,还有其他相关的金融业务,例如基金。因此,电子支付的准入体系不仅仅包括企业本身所需要满足的条件,还需要企业中拥有相关的从业人员,具备与之匹配的知识技能和实操技能,以获取长期生存在电子支付、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中能力,而当企业逐渐无法达到这个准入体系后,则应提前与国家与相关的机构报备退出电子支付行业。
2.完善电子支付的监控体系
这个监控体系包括了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来自于大众的社会再监督。来自于企业内部的监督,则要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科学的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等。监事会应当及时的对企业进行监控,在发现确认风险后,应当及时的向上级报告,并用相应的政策解决问题,或者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范围内。而对于来自企业外部的社会监督,企业的治理层应当虚心接受并且及时整改已被披露的、影响企业战略的问题。
3.降低风险
企业信息技术部门的员工应掌握足够的计算机技能来面对来自网络上的入侵,保护好企业和客户双边的信息。对于信用风险而言,企业一方面应当增强自身的实力,保证足够的高资本充足率,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在发放贷款前应严格考察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在发放贷款后还应密切了解贷款的资金流向和客户的经营情况等。
参考文献
[1] 谢平、邹传伟,2012,《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第12期,P11-22.
[2]王国刚,2014,《从互联网金融看我国金融体系改革新趋势》,《红旗文稿》第8期,P9-13.
[3] 吴晓求,2014,《中国金融的深度变革与互联网金融》,《财贸经济》第1期,P14-23.
[4] 吴晓求,2014,《互联网金融的逻辑》,《中国金融》第3期,P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