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创业板公司的上市条件相比于主板较为宽松决定了创业板企业的较高风险。从目前监管部门一系列政策来看,对创业板内控信息披露的规定逐渐严格,但对企业出具的有关内控的自我评价报告仍旧采取自愿原则。我国创业板内控披露质量的整体水平不高且内控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内外部条件本文从及时、客观、完整和相关性四个方面,对创业板内控披露质量进行分析。并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质量提出建议。
关键词:创业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一、加强创业板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一)创业板上市要求低于主板,加强内控监管利于降低风险
2009年,28家企业在深交所上市,这象征着我国正式步入创业板时代。作为完善资本市场和保护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重要举措,创业板上市要求比主板要低得多。因此,其带来的风险的可能性比主板更高。为了削弱其可能带来的风险,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证监会在信息披露和主营业务范围等方面对创业板市场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尤其是关于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部分,要求企业保证信息的全面和及时披露,并且增加风险的特别提示。
(二)资本市场监督管理的需求不断加强
2010年4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1]及其配套指引,要求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实行。2011年,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中,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建立完善有效的内控制度,并且规定会计事务所应对其内控情况进行审核,出具鉴证意见。2013年,证监会在《创业板季报规则》[3]中,重点强调了企业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这些政策都表现了监管部门对创业板市场内控机制建设方面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在2012年实行退市制后,其内控披露质量也愈发地得到社会公众关注。企业内控信息是极具意义的非财务信息。所以,对其质量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对投资者来说,有利于投资者真正了解企业内部的运营情况,对企业进行及时有效的判断,从而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对监管部门来说,能够了解当前创业板市场内控披露质量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从而颁布更明确和严格的披露政策,提升企业内控披露质量,最终推动资本市场良好运行。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质量缺陷分析
本文通过收集和整理国内外研究者的研究成果,发现对于内控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大致可以从及时性,客观性,完整性和相关性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客观性是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类型,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谴责或处罚和是否是否披露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核意见;完整性是指公司是否露内部和外部风险,内部控制活动是否贯彻实施、是否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出具内部控制评价结论:相关性是指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及其整改情况。
分析发现:
1.我国创业板内控披露质量的整体水平不高,并且各个企业都处于中等程度。披露的注会关于企业内控的鉴证意见不够详细。从2013年开始,证监会开始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披露注会对企业内控机制有效性的鉴证报告。可以看出,所有的创业板上市企业都按照规定披露了审计师的鉴证报告,但多数是处于简单披露的水平。
2.创业板内控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内部环境。创业板上市公司因为自身的特征,独立董事的比例普遍低于50%,并且将近一半的企业是存在“两职兼任”的现象。这就使得公司内部建立的内控制度是处于管理权之下的,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大。这很有可能会导致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失效,最终降低企业内控披露质量。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内控信息质量改善建议
(一)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确定适度的资本政策
盈利能力越强的企业更有意愿披露其内控信息,从而扩大融资范围。因此,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是提升其内控披露质量的有效举措之一。同时,也可以分散财务杠杆所带来的风险。在企业规模和财务杠杆处于相同水平下,企业的绩效水平和内控披露质量成正方向反应变动。往往绩效水平较高的企业比水平低的企业具有更严密的内控制度,更多的披露内控信息这样的非财务信息,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企业,更愿意将资金投入企业,从而为企业带来新的资金,形成良性循环。
(二)保持适当独董比例,提高内控机构独立性
第一,企业应保持适当的独立董事比例,独董比例越高的企业,其内控制度的独立性越高,更加符合监管机关对企业内控制度的要求,企业自然更有意愿披露其内控信息,以展现其严格的内控体系。这样有助于保持企业内控机构的独立性,免于人为的作用,也和监管机关对其内控机制的要求相适应。第二,企业应该建立真正独立于管理权之外的内部控制监管部门,这样能够用避免企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失去其建立的作用。
(三)实施以风险控制为主导的内审制度,识别内外部风险兼顾企业成本控制
同时对内控制度进行实时监控,增强股东和代理者之间的沟通和与交流,保证内部监督的作用,从而保证其披露的内控信息完整,客观,公正,以此吸引更多资金注入。
(四)聘请具有更高声誉与专业程度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业务
企业聘请审计机构声誉越好,其内控披露质量也就越好。从理论上来说,只有规模较大的企业才更有意愿,也更有能力聘请极具声望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控信息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计。而且,事务所的声誉越好,其舞弊和发布虚假报告的可能性更低。
(五)提高企业对于披露内控信息的意愿和热情
由于企业自我披露的积极性并不高。它们披露的信息大多数都不够详细,想要提高内控制披露质量,就必须充分调动企业披露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企业愿意更详尽的报告其内控信息,促使企业内控信息的披露更客观和完整。
参考文献
[1] 深圳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EB/OL]. http://www.szse.cn/main/files/2015/03/04, 2015-02.
[2]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S].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证监会.
[3] 《创业板季报规则》.[EB/OL]. http://www.csrc.gov.cn, 2013.
[4] 邱冬阳,陈林,孟卫东.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IPO抑价—深圳中小板市场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10,(10):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