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和社会用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公费医疗事业等项目的资金的总和,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制与基金运营和监督管理机制,是保证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对社保基金管理的研究一方面是基于其重要性。社保基金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建立,用于社会救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专项基金,是社会保障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其运行管理状况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因为其复杂性,我国社保基金范围广、层次多、流程复杂且不容易管理。做好对社保基金管理的研究,认真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行,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 ;法律
一、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1.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受阻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已经覆盖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是非公企业由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不够,参保成本和回报率的巨大反差限制了企业的参保行为。另外,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参保意识普遍不强。由于城乡分割,行业有别,身份限制,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障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千差万别,众多制度羁绊严重阻碍着劳动力的流动,影响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
2.社会保障主体之间责任不清
首先,政府与市场的社会保障责任不清,其次,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社会保障责任不清,集中体现在养老保险责任划分不清,养老保险有缺口,很多问题没有通过制度将其划分清楚,暂时的确保发放掩盖了制度长久机制的欠缺。再次,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不清,还有税务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的职责划分一直悬而未决。众多社会保障主体责任不清严重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二、社会保障法律层次低
1.立法滞后,体系发展不健全
从立法体系看,我国的社会保障虽然在概念上已基本形成涵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优抚安置等五项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但以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等为框架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至今还未得以确立。社会保障立法滞后必然带来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立法滞后,常常使得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无法可依。
2.立法层次不高,法制建设刚性不足
从立法层次看,社会保障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社会保障的立法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应该同其他部门法处于相同的地位,其效力应该仅仅低于宪法。因而在立法层次上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制定。但现实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人大立法通过的正式社会保障法律,而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办法、规定、通知等)。立法层次较低,与社会保障法的地位不相符合,使立法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由于其法律位阶不高,必然使得其法效力大打折扣。
三、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监管不力
1.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不到位
社会保障基金是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如果不能依法、足额地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制度就难以存续,其保障作用就会落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中存在几种不到位的情况。
第一,部分企业通过少报缴费基数等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
第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降低缴费比率、违规减免等方式,少征收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未足额到位。
2.社会保障基金未完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内部管理,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基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单独的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对多头开户的进行清理,归并成只在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一个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实践中,社会保障基金未完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一些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仍封闭运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社保待遇也不同于当地。
3.社会保障基金违规使用现象依然存在
第一,违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社会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但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现象屡禁不止。
第二,违规投资运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各项基金的结余按规定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以外,不得改变用途。也有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三,未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扩大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明文规定,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按基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社会保险基金应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4.社会保障资金非法套取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第一,信息化建设滞后导致已故人员冒领社保基金。全国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尚未建成,信息系统格式不一、口径不一、标准不一,各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精细化管理。
第二,使用虚假资料套取社会保障基金。利用虚假资料非法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危害极大,既损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又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保险管理秩序并造成社保基金的大量流失,还会导致社会诚信的缺失并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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