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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e租宝看互联网金融之漏洞

作 者:黄 婷 (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134班 330000)

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是使用互联网的重要的思维方式和技术手段来进行金融服务,由此产生的新的金融产品、业态和商业模式。它的特点是去中心化,资金使用方和提供方直接对接、方便快捷、参与门槛低。当然参与门槛低也会带来居民的风险暴露比以前变得更大,这就是另外一个话题了。所以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了以新的方式呈现的传统的金融产品和模式,也包括了全新的金融产品和模式,这也是我们对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的总的界定。
关键字: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对策

一、e租宝事件回顾
(一)公司基本情况
e租宝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于2014年7月上线。注册资本金1亿元,总部位于北京。工商信息显示,e租宝注册一年多以来,曾三次变更住所,最近一次是在11月3日。梳理之后发现,钰诚集团至少有芝麻金融、上海伫立、聚会通、钰申金融、一诺财富5家子公司,5家公司均成立于2014年7月以后(彼时e租宝正式上线),这些子公司的注册地集中在上海自贸区和北京CBD核心金融办公区,注册资本均为1亿元。
(二)公司的业务模式
e租宝母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安徽蚌埠的民营企业,旗下涵盖了贸易、金融服务、高科技等多个产业,金融板块包括e租宝、钰诚融资租赁、缅甸钰诚东南亚联合银行等公司,是一家规模巨大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e租宝主要业务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把钰诚融资租赁公司的优质债权转让给投资人,为出租方、承租方和投资者搭建一个高效、直接的投融资服务平台。e租宝平台在对外宣传上一直强调自己是A2P平台,并非P2P平台。也就是资产对大众的交易平台,它以盘活租赁公司存量资产为基础,把租赁公司优质的应收债权通过平台合法地转让给投资者。
(三)非法集资问题
e租宝是继范亚之后又一打着高收益理财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之实的公司,是一个典型的庞氏骗局。
其一,理财—资金池模式。一些P2P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其二,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假借款信息,从而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等市场。其三,庞氏骗局。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二、e租宝事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启示
(一)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不做资金池
对于部分P2P平台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人的做法,目前监管已明确指明了这种做法涉嫌非法集资,说明此类平台已经踩到监管的红线。平台还是应该回归于信息中介的本质,做纯粹的借贷撮合业务,不搞资金池、不搞担保、不搞自融。对于资金池,平台应避免以受托理财的名义先行集聚资金,避免资金在平台内沉淀。此外,平台应当在银行开立资金存管账户,不得擅自留存客户资金,从而在此方面避免认定为非法集资。为了避免平台上的投资人被认定为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或被认定为“向社会宣传”,平台应当在出借者的注册和认证上具备严格的审核程序与标准。
(二)明确监管原则,加强信息披露
目前,在互联网证券、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等领域,监管主体和规则比较明晰,机构一般要求持牌经营,所以比较有序。在P2P领域则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都不够清晰,导致P2P行业鱼龙混杂,秩序较为混乱。在目前境况下,首要拟订规则,尽早出台网贷监管细则,对P2P经营资质。门槛、托管和其他行为做出界定。更重要的是,有了规则,可能有助于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境况继续蔓延。对P2P监管到底是由银监会或者地方金融办进行具体监管,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分级管理
目前对传统金融领域包括证券、信托都曾采用了分级监管的思路。证券和信托两大行业采用分级监管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作为整顿行业秩序、鼓励健康发展的一种过渡措施,分级管理不失为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目前在互联网金融一些行业也在探讨引入分级监管的思路。
对于P2P行业来说,能否在特殊时期引入分级监管的尝试值得探讨。对于风险控制好、合规的平台,给予更多业务创新鼓励;对于不能满足监管标准,业务有较多合规瑕疵的平台,则提高监管标准。以此规范行业,虽然对一些初创平台不是特别公平,但这一方法作为过渡期方案仍具有一定借鉴性。
(四)坚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
移动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多项科技正在改变人类社会。今天互联网金融业正在快速转型,不仅互联网公司而且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都在运用心得技术,来提高金融服务的广度、人群覆盖面、服务种类,并降低服务成本和价格。
三、总结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生的风险应当加强监管,要把披着外衣卷土重来的旧模式与真正创新的做好区分。对于利用互联网金融外衣和口号进行庞氏融资和非法集资要重点打击,对于行业真正的创新,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应当继续鼓励,要防止个别不法P2P平台发生的不良事件,对互联网金融一刀切收紧监管,不仅可能波及无辜,有可能影响金融改革的一些效果,让市场化之路受挫。

参考文献
[1]郑联盛. 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 国际经济评论,2014,05,103-118+6.
[2]杨义. 中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