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内的改革开放政策和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发展,中国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也日趋频繁,从而法律交流也日趋重要。每年都有大量的中文法律文书被译成英语,同时也有大量的英文法律文书被译成中文。然而英语与汉语分属两种不同的语言体系,英汉法律文书,作为书面语言的一种形式,也必然有一定的区别。词汇是语言的建筑材料,语法是语言的组织规律,语音是语言的物质外壳,语义是语言的意义内容。[2]在语音、词汇、语法、语义这四个层面上,对语言具有区别作用的是语音、词汇及语法;而语义是所有语言所共有的,不具有区别作用。词是语言中能够独立运用的最小单位,具有一定的形式,并且表达一定的意义。
英语倾向于使用抽象词汇,抽象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名词与介词。英语中很多名词是通过名词化而来,名词化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1)动词派生,例如:development, dependence, reference, criticism;(2)形容词派生,例如:loyalty,difficulty, freedom,possibility。当然英语在其1500年的历史中,形成了自己固有的抽象词汇,这些词不是通过名词化得到,例如:philosophy, science, mind。介词是虚词,其功能主要是说明词与词之间的语法关系。中国传统文化深受古代哲学家的影响,如:老子,庄子等,他们强调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提倡用意象来表达抽象的概念,所以中国人的思维模式比较具体,因此汉语倾向于使用具体词汇。汉语的具体化体现在大量使用动词,形容词,范畴词及比喻手法。汉语动词在句中可做很多的成分,例如:主语,谓语,宾语,补语,定语(加“的”),状语(加“地”)。形容词也可以充当很多成分,如:主语,谓语,补语,定语。范畴词是汉语中常用的一种特殊手段,常用来说明行为、现象及属性等所属的范畴,这些范畴词使得汉语更为具体。这意味着在英汉翻译时,汉语的范畴词,如“论”, “心理”, “性”等要添加到英语的抽象词汇后,如:complexity(复杂性), jealousy (嫉妒心理), relativity (相对论)。汉语中经常使用比喻,R. Flesch 曾指出,中国人已形成了使用暗喻、明喻等来表达思想的习惯。[1]
英语抽象词汇多用于法律文本、官方文件、社会科学著作、报刊评论、商业信函等著作中。[3]目前,还未有人对法律文书中的抽象词汇与具体词汇进行研究,鉴于该方面研究的不足,本文主要采用了对比与定量的方法对英汉法律文书中的抽象词汇与具体词汇进行对比,探讨抽象与具体的互译策略,以及英语倾向于使用抽象词汇的原因。
二、 英汉法律文书中抽象词汇与具体词汇的对比分析及翻译
法律翻译是翻译活动中一种特殊与专门的领域,法律翻译不只产生语言上的影响,还会产生法律效应。[4]本文主要探讨英汉法律文书中词汇的特点。英文材料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汉语材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 英语抽象词汇到汉语具体词汇
(1)英语抽象名词到汉语动词
例1 A breach of contract committed by one of the parties is fundamental if it results in such detriment to the other party…(Article 25)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Breach是英语所固有的抽象名词,并非通过派生形成。翻译时,没有直接将它们翻译成相对应的汉语抽象词汇,而是将它们译为相对应的汉语动词“违反”。原句中,抽象词汇“breach”是全句的主语,带有后置定语,而在相对应的汉语译本中后置定语却成为句子的主语,原来的抽象名词“breach”成为谓语动词,非人称主语成为人称主语。英语非人称主语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与西方人的思维方式有很大的关系,西方人高度重视理性思维与客观思维,而中国人则注重主观思维。法律文本中多使用抽象词汇及非人称主语会给公民一种客观公正的感觉,因此他们更愿意去遵守法律。而汉语句子由于大量地使用动词,致使汉语句子在意义上具有动态性。将英语法律文本中的抽象名词译为汉语动词能消除表达上的抽象性,并增加动态性,从而符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因此它是将英语法律文本中的抽象表达具体化的有效途径。
例2 if the goods are …for examination by him and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Article 38)
如果货物……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
“examination”与“conclusion”这两个抽象词汇是从“examine” 和 “conclude”这两个动词派生而来。它们被译为相对应的动词词根。一个汉语句子能随意使用好几个动词,而一个英语句子只能有一个谓语动词。如果汉语中的动词要想被译为英语动词,英语将不得不使用从句与非限定动词,这样英语的句子结构将会很复杂。名词化可以使英语句子表达更多的意思,而看起来简单,并且不会造成人们理解上的混乱。因此,法律文书中多使用抽象词汇。(2)英语抽象名词到汉语形容词
例3 If the seller…make up any deficiency…(Article 34).
如果卖方……补足……不足数量。
第二种实现名词化的方法便是通过形容词派生而来。这句话中,抽象名词“deficiency”是由形容词“deficient”派生而来,被翻译为汉语形容词“不足”;形容词常被用来描述实体的状况、情形与品质等,在性质上相比名词更具体。
(3) 增加汉语范畴词
例4 If the seller has handed over documents before that time, he may, up to that time,……cure any lack of conformity in the documents… (Article 34)
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
“conformity”是一个抽象名词,在翻译时,在它后面加上了范畴词“情形”。汉语中的范畴词用于表示行为、属性、现象等概念所属的范畴,例如性质,方式,和状况。与英语抽象词汇相比,汉语范畴词在意义上较为具体,从而使得读者更易理解。
(4)英语介词到汉语动词
例4中,介词“up”被译为动词 “到达”,这给人一种形象,具体的感觉,使人感觉到时间好像都在动一样。在英语中,抽象的表达法不仅仅限于名词化这一种,介词也属于其中一种。在翻译英语法律文本时,最好将其中的介词译为汉语动词。
因此,将法律文书中的抽象词汇具体化的办法包括:将抽象词汇转化为汉语的动词与形容词、增加范畴词、把英语介词译为汉语动词。
2 汉语具体词汇到英语抽象词汇
例5 当事人应…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条)
The parties shall observe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and fulfill the obligations of notification, assistance and confidentiality……
汉语法律文本中的动词“通知,协助,保密”被译为抽象名词“notification, assistance and confidentiality”。汉语的具体化倾向则是由于大量使用动词,而英语中动词的使用是有限的,因此英语有使用抽象表达的倾向。汉译英时,汉语动词表达的概念通常被译为英语抽象名词,这种翻译方法符合英语的表达习惯。因此从抽象到具体的译法则是将汉语的动词与形容词译为英语名词与介词,同时去掉范畴词。汉语中常常使用具体词汇是由于中国传统哲学和文化的影响,以及名词化手段的缺失所造成的。
3 英语法律文书倾向于使用抽象词汇的原因
(1)法律文书的客观性
西方人注重理性及客观思维,而中国人则注重主观思维。这种差异在英汉法律文书中也有明显的体现。因为法律文书是由律师所著,而他们大多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社会精英人才,因此更喜欢使用抽象词汇。对于这些律师来说,抽象思维属于一种高级的思维,是文明人的象征。为了给人以满腹经纶的感觉,他们便大量使用抽象词汇。另外,他们认为法律必须公正与客观,而抽象表达法能省去动词的行为人,因此增加了法律文本的客观性,从而使人们产生信任感。
(2)法律文书的简洁性
一个英语句子只有一个或一组谓语动词,而汉语句子能使用多个动词。如果一个英语句子要想含有与汉语相同数量的动词,从句与非谓语动词则成为必要,这样会使英语看起来很复杂。名词化可以使句子结构简单,因为句子能被压缩为一个词,这样公民在查看法律文书时,便不会为其复杂的结构所困惑。
(3)法律文书的精确性
法律文书在表达上应力求精确,只有这样,一些因语言所造成的法律漏洞才不会被人们所利用,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然而,由于英语的句子结构要求每一个句子只能有一个谓语动词,而汉语句子却能使用好几个动词,所以汉语动词经常被译为相应的英语抽象名词,这些名词可以被形容词,从句修饰,从而使得法律文本的表达更加精确和完整。
三、 结语
由于中西方思维模式和句子结构等的差异,英语法律文书倾向于使用抽象词汇而汉语法律文书倾向于使用具体词汇。抽象主要通过名词化和介词来实现;具体主要通过动词、形容词、范畴词及比喻来实现。因此,在英汉法律文书互译的过程中,英语抽象词汇多被译为汉语具体词汇。当然,比喻属于例外,因为法律文书在风格上比较正式,有别于日常语言,所以法律文书中很少使用比喻。翻译的目的是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原文的内容,因此译者应遵循目标语读者的习惯。
参考文献
[1] Flesch, R. The Art of Plain Talk [M].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2000: 45.
[2] 何善芬, 英汉语言对比研究[M].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2: 99, 182.
[3] 连淑能. 英汉对比研究[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 128-146.
[4] 张思洁. 法律英语翻译读本[M].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306-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