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权利并非是各国版权或著作权法共同使用的法律概念。它最早源于法国,安德烈·莫里洛是法国学者中第一个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学者。英美学者早在1928年以前即将法国法中的“droit moral”译为“moral right”,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主导国家,其版权的指导思想以及立法制度对普通法系其他国家具有较大的影响。英国版权立法历来重视作者的经济权利保护,通过经济激励的方式促进作者的文学和艺术创作,而对作者精神权利一直缺乏足够的理论分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英国版权传统上不存在对精神权利思想的思辨。在其版权发展过程中,英国的一些制度和思想理念对于精神权利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 前印刷时代对精神权利思想的认知
尽管英美法系国家确立精神权利立法制度时间较晚,代表性的英美两国在20世纪80、90年代才分别在立法中确立精神权利制度。但是,与大陆法系较为一致的是,英美法系国家也较早注重人格或精神权益的保护,只是将与作者相关的精神权益保护纳入普通法的调整范围。同时,社会公众也认同保护人格权益的重要性。
(一)剽窃作品行为有损作者的声誉
公元一世纪末开始,社会公众已经逐步认识到,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有损于创作的声誉,并将剽窃视为一种盗窃行为。剽窃者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这种行为窃取了创作者的一笔重要的财富,即创作者的声誉和名望。只有基于正确真实的署名,作品创作者才可以因此获得相关的声誉,以及社会公众的认可,对于作者而言,这种权益的重要性甚至要高于经济利益。
(二)有必要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作者的名誉或声望得到关注和尊重的同时,学者们也开始关注保护作品完整性。这不仅是尊重作者智力创作的需求,还基于保护作品内容的真实性。进入中世纪,作者开始不断抱怨:作品的内容经常被一些不负责任的抄写员歪曲篡改。也有作者担心:作品内容被歪曲篡改后,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完全由作者来承担,真正的责任人却不会受到谴责。这种歪曲篡改行为,不仅会导致作品中的信息和作者的真实意图被曲解,还可能使公众受到误导和欺骗。尤其是有关神学的作品内容被曲解,可能会使作者遭受“异教”的责难。针对这一问题,统治阶层也逐步采取一系列措施,用以保护作品完整性和内容真实性。在雅典共和国,因为抄写者和演员不尊重著名悲剧作家的作品,早在公元前330年即表决通过了一项法律:与原文一致的三大经典作家作品的抄本应存放在国家档案馆;演员必须尊重正式文本。这表明古雅典人开始意识到应当保护作者的人格权益,应当尊重作品完整性并禁止修改作品。
二、印刷特许权制度与精神权利思想的发展
在经历文艺复兴运动以后,作者在中世纪后期获得了一定社会关注和重视,但是他们并没有因此而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益。与此同时,在这一时期,自然权利等思想观念都不具有优势,因此,在这种环境下,精神权利思想的发展并不顺畅。但是,在政府特许权保护的环境下,作者权利概念取得了一定的发展,这使得作者精神权利概念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得到逐步地发展。
(一)特许权体系中存在一定的版权要素
特许令出现于15世纪,作为一种政府颁发和认可的垄断,特许令制度可以保护书商和出版商的经济利益,并且附带内容审查的功能。
英国在特许权制度的发展中起到了较为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印刷术的不断发展,英国王室意识到,如果文学作品和政治文章不加以控制任由其传播,可能引发民众思想动荡和叛乱,因此英国王室通过印刷特许令的方式控制作品传播,具体授权则由出版商公会(Stationers’ Company)负责。英国于1662年颁布的《许可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管制印刷的法令,它规定凡印刷出版图书必须在出版商公会登记并领取印刷许可证,出版商公会有权搜查包含敌视教会或者政府内容的图书,凡取得许可证者有权禁止他人翻印或者进口有关图书。公会本身替代王室成为授权图书印刷、装订与销售的直接权力来源。除了受到英国王室终极权力节制外,出版商公会在英国出版行业的权力是绝对的。
(二)特许权制度为精神权利思想提供制度基础
在特许权制度中,出版商公会关注重点集中在印刷作品的花费,以及将印刷作品投入市场所要承担的商业风险,在制度形式上表现为对侵权人处以刑事处罚以保护特许令的实施,因此,特许权制度创设的基础并非直接基于保护作者的个人权益。但是在18世纪之前,一些可以导致作者精神权利产生的思想和观念在特许权制度体系中得以发展,同时一些支持特许权制度的理论,逐步被学者用来支持保护作者的非经济性权利,尤其是特许权体系的公正理念以及其承担的社会公益功能等,对作者精神权利思想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1、出版作品需要获得作者的同意
英国立法在这一时期处于欧洲各国的前列。英国于1637年颁布一项明确的法令(A Decree of Starre-Chamber Concerning Printing),该法令规定:出版商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使用作者的姓名印刷或重印任何作品。 这一规定在英国王室印刷特许权与印刷专利制度基础上予以确立,其目的无疑是为实现控制思想传播,但其立法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作者权益,从这一角度上讲公众对作者的权益关注开始转向了积极立法。
2、作者要求未经许可不得修改作品
在英国,出版商公会由出版商、书商以及印刷商组成,作者并未出版商公会的成员,作者无法在公会内为解决自己的这项诉求。因此,作者们逐步形成联合由知名作家撰文向公众呼吁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学者Wittenberg指出,在16到17世纪英国的作家们不断就这一诉求寻求救济,并例举1625年作家George Wither撰文厉言向出版商提出强烈抗议:“现在有一些出版商都是无用的垃圾和害虫,因为他们不经创作作品的作者同意即任意修改甚至随意篡改作品,在作品出版时修改作品的标题甚至是作者的姓名。”与此同时,作者也通过向英国王室法院、英国议院等司法或立法机关寻求救济,奔走呼吁并提出议案,希望获得权力机关的帮助和支持。
三、自然权利思想成为精神权利发展的重要推力
自然权利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18世纪是自然权利思想重要的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自然权利的观念在社会观念中逐步处于优势地位。自然权利思想源于事物本质或人类的本性,它不仅关注在经济上有实用性、可让与的权利,也关注具有人格性、非经济性的权利。与特许权相比,自然权利不具有任意性和强烈的统治阶层印记,也不具有内容审查的功能,并且超越了国家地域界限,可以使作者和出版商同时受益,而不会使二者处于利益对立面。
(一)作者财产权观念加强了作者对作品的控制
对于作者精神权利制度而言,作者财产权观念具有较为重要的促进作用,作者财产权观念加强了作者版权的经济性专有权属性,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作者可以实现对作品的有效经济利用,确保作者的经济收益,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1、作者有权控制作品的出版发行
基于特许权制度,投资图书产业的出版商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经济收益。随着出版商利益需求的不断发展,他们逐渐意识到:特许权虽然可以给予其充分的保护,但是其仅是统治者的一种管理方式,相比而言,强调作者拥有财产权,对出版商而言,会是一个更为有效的获取保护的方式,因为不管作者获得何种权利,只要这些权利可以转让,即有可能成为出版商的权利。
2、财产权观念肯定作品是作者的财产
有关作者财产权思想的理论基础,有学者认为:部分源自早期有关出版商的财产权思想,更多的则应源于作者为作品创作人这一事实。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财产权,应当基于在作品创作过程中付出的劳动、投入或风险,或也应源自作者对其思想享有权利这一观念。因此,作品是作者创作的产物,基于这一创作事实,作者可以享有相关权利,自然也包括财产权利。
最初,公众对于作者财产权的一些认识并不是很清晰,如作者财产权的客体是作者的手稿及复制件,还是其他的无形客体。随着时间的推移,财产权本质的理论化得以界定。 1793年,德国学者费希特(Fichte)发表观点指出:应当将图书与书中的智力成果加以区分,然后将作者所表达的思想与其外在表达加以区分,后者成为作者的财产。他同时建议:在作品出版后,购买者享有图书的排他性权利,书中表达的思想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产,作者思想的外在表达则成为作者的排他性财产。
作者财产权这一观念为作品的交易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作者能够控制自己的智力成果提供了理论基础。在这一时期的法国,甚至有规定未经作者同意,国王无权授予基于作品的任何特许权。虽然作者和出版商出版作品需要获得政府授予的特许令,但是这些特许令仅被视为一种官方的正式认可,出版作品的权利只能源于本属作者的财产权利,虽然在形式上由政府确认和认可,但却并非由其创造。
(二)作者人格权为精神权利发展奠定基础
作者虽然可以借助作者财产权理念,加强对作品的控制和支配,可以将其作为支持精神权利的理论基础,但它并不是唯一也不是最稳固的基础。19世纪始,精神权利基于财产权理念这一观点开始衰落,这在德国表现地较为明显。尽管德国帝国法院在19世纪80年代仍然支持财产权理念,但是到1885年,这一观念被德国法的基本原则所摒弃。
在这一时期,与欧洲大陆国家不同的是,英国一直较为重视作者财产权观念,其国内并未产生对作者财产权观念的广泛质疑与争论,这主要是因为英国学者洛克的劳动财产价值理论对英国的政治思想发展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洛克的这一理论强调劳动付出即应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作者基于创作劳动,应当对其创作成果即作品,享有财产权利。这与土地的劳动收益具有同样的道理,理应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作者财产权观念成为出版商寻求利益保护的重要理论依据,他们认为,基于作者财产权,作者应当享有一项普通法上的永久版权,即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永久性的财产权利,这如同他人在土地上的劳动收益,因此作者有权要求对作品进行永久保护。以英国出版商公会为代表的利益群体,以作者财产权这一自然权利思想为依据和基础,不断进行立法游说,希望在立法层面认定作者享有普通法上的永久版权,而并未致力发展作者人格权等思想理念,这也为两大法系精神权利思想逐步分轨发展奠定了基础。
作者介绍:刘鹏(1985.1-),男,汉族,山东滨州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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