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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规价值失范及匡正

作 者:王志海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振华中学,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0)

摘   要:校规中体现出来的不仅是管理的工具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它的柔性教育意义,即德育的引导价值。校规不是“一言堂”,是需要经过与师生的沟通和交流,经过反复的调查论证,才能昭之于众。校规应提供行为准则,而不是列举具体的行为, 校规只是一种管理手段,管理的最终理想是“少管”或“不管”,通过柔性的、关怀的管理,使得受教育者将原来的“他律”行为最终转化为“自律”行为,并把管理内容内化为自己的自觉意识,实现道德素养的提升。
关键词:学校德育;中小学校规;道德行为规范

校规作为学校日常的规章制度,是学校管理学生的依据和学生一切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学校德育活动的主要途径和重要方法之一。对于一所学校来说,校规在学校管理中所起的纲领作用不可否认,它规定着中学生的一言一行,也制约着学校的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影响人才培养的质量。 在现实学校的校规中,我们看到最多的便是“不许”、“不能”、“禁止”之类的字眼,如果违反,就会遭到罚款、罚劳动、警告、处分、开除、留校察看等惩罚。 
一、校规失范的现实表征
(一)“人治”倾向严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在现实的学校管理中,有相当多的学校“人治”色彩较为严重。 很多校规与法规法律相抵触。领导“一拍脑袋,校规便出”是很多学校存在的现状。没有前期的调查研究,没有与师生的沟通和交流,校规失范、违规在所难免。 学生权益的法律主要是由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等法规组成的公法体系。也就说中小学校规的任何规定都不得与这些法律条文相抵触和冲突,否则就是违法的。例如:对学生违反校规后进行罚款的惩罚肯定是违法的,这一做法是对行政处罚权的滥用。
(二) 校规的简单化、形式化盛行
校规管理的简单化和形式化。事无巨细的规定,繁琐的条款本身已很难实施,再加上实施对象又处在青春发育期,心智、情感都处在一个飞速变化的过程中,简单化、形式化的管理在所难免,但不情有可原。 学校是有校规,制定的也很详细,这种详细是为了避免学校和家长之间的“扯皮”。曾经有学生出去玩不小心触电身亡,家长与学校打官司要求赔偿,因为家长指责学校规章制度中没有写明不可触电,学校也很难做,只能不停的细化校规,尽可能包罗万象。而是作为学校和家长之间博弈的手段,的确是节省了管理者的时间和精力,但给教育本身带来的恶果却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某些中学在开学之初学校会传发给学生校规的文本,并留出一定的时间让学生学习,学校的目的很明确,只是为了履行“告知义务”,如若发生什么事情,与学校无关。更为甚者,有的教师拿校规来惩罚学生,碰到不听话的学生,背诵、默写校规是常有的事情。校规就这样成为老师手中管理学生的利器,学校和家长之间扯皮的手段。
(三)校规内容与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相脱节
校规是学校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是学校作为一个组织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软件系统。在目前大多数学校所制定的校规中,我们看到最多的便是“不准”、“严禁”等否定性的词汇,以及一些完全不符合当代中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不合理条款。对此,人们已习以为常。“女生扎辫子或剪童花头,不留披肩发;男女同学都不许烫发、染发,不得化妆;不得骑高档车,不得穿名牌服装和名牌鞋,不得戴名牌手表,不得戴墨镜;男女同学一律不得佩戴任何饰件”。 这种约束直接影响学生个体的自由的生长。作为一种特殊的微观的社会制度,它遵循着自身内在逻辑建构,经过较长的历史时期逐渐发展而成,并在自身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发生着对人的影响和约束作用。这一制度一旦形成,则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与惯性。因此,在教育的理想信念与现实世界之间不可避免存在持久的紧张张力,这一张力的重要表现便是教育理念中“人”的高扬,现实校规中“人”的缺失。因此,我们在校规制定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二、校规应遵循的建设原则
当前必须要做的就是纠正脱离生活实际的、违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遥不可及的校规,同时表现为对守法、践约、遵守公共生活准则、尊重他人、合作精神、包容精神等现代社会公共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道德价值范式的确立。
对学生来说,秩序和自由是两种最为基本的需求。 二者不是对立的, 而是相辅而生。一个社会规范的正当性,在于它是否能够为所有的人能够自由地思想、自由地追求知识、自由地创造属于自己的生活而提供一种合理的正当的社会条件。规范不是为限制人的发展而存在的,同样,自由并不是不承担任何的界限和规范,个人自由的领域就是个人承担责任的领域。校规是社会规范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这一浓缩的社会规范中,自由与秩序是校规应然的两重价值。一个合理的规范必须在自由与秩序之间形成一种张力,从而使学生生活有良好而稳定的学习秩序,自由而开放的生活空间。正因为学校有了规范的秩序,师生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更为稳定、和谐。正因为人是自由的,规范保护了人自由的天性,人的独立性、创造性、能动性才得到了实现,人的有价值、有尊严的生活才最大意义上获得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保障着一个社会或一个机构中个人自由与权利的真正实现。
教育不是从教育大纲出发或是从整齐划一的规训制度出发来约束或拔高学生。相反,教育者需要走进千差万别、各自不同的学生的生命世界里,不仅用自己的、同时更时刻用学生的眼睛去观察,用学生的心灵去感受这个世界。教育关系不是压抑与控制,而是一种充满对话与关怀的关系。在对话的行动中,通过理解、认同、选择、反思等交流形式,而实现精神的自我创造。而关怀关系的存在正是为这一自我精神的不断完善和创造提供了丰厚的土壤和不竭的动力。
总之,校规中列举具体的行为是数不尽的。对于刚进入小学的低年级儿童来说,具体行为规范的约束对于习惯的养成、规范意识的建立或许有帮助,但是对于中学生来说,他们思想的天地更加宽广。这种过于细微、过于繁复的行为规范,不适合这一阶段学生发展的需要,反而会引起中学生的反抗、抵制和不满的情绪。 学校要知道在他们成长的场域内没有感受过包容、理解与尊重。只有曾经被尊重,他才会去尊重他人;只有曾经感受到尊严,他才会去传递尊严的信念与力量。
科研课题: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单位资助教育部规划课题“人才培养模式变革背景下中小学教师培训有效模式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批准编号:FHB1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