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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若干问题研究

作 者:张囡囡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大学 信息技术与科学系,天津 301811)

摘   要:高校科技水平往往从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的最高科技水平,因此其均有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在新形势下如何让高校中的科技成果能够更多更好更快转化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生产力,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已成为探索适应中国特色校企融合式发展之路的一个重要目标。本文首先介绍了高校科研成果所具有的特点;其次对我国目前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之后对国外发达国家在此方面所具有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最后提出了一些促进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对策。
关键词:高校;科研成果;校企合作

1 引言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观念已经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从以往的发展经验可以看出,高校科技创新一直引领着社会技术发展的潮流。由于高等教育的重要性,每个国家都在此集中了大量的人才、技术和资金,一直是国家首先和重点投入的领域。因此,国家的高校科技水平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国家的科技水平。高校及各大科研院所在先进科技研发及人才培养方面,凭借其所具有的优秀人才和高水平科研设备等优势,往往在此领域处于领导者的地位[1-3]。如何让高科技院校所掌握的科技成果能够更多、更好、更快地造福于民,将其转化成社会现实生产力,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已成为高科技院校探索“适应中国特色校企融合式发展之路”的一个重要目标。
2 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特点
所谓高校院校科研成果转化,是指高等院校充分挖掘自身资源,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为推动国家生产力水平和提高社会技术水平,而对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包括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活动,它包括技术工具类成果转化和非工具类成果转化。
在不同的时期,校企合作有着不同的形式和含义,我国初期的校企合作是在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由国家作为主导,将高校工业多余的生产力进行民用产品的生产制造。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校企合作的概念主要局限于高校自由企业利用其既有的设备指导民用产品,这也是我国初期的校企合作的简单模式[4-5]。现在的校企合作的概念则有了新的解释,首先其主导角色由国家变为了企业;其次由之前的指令形式的被动转为了现在科研单位的主动出击;而且校企合作的内容由原来的简单的生产能力的转化,更多的变为了高新技术的转化;最后,现在的科技成果社会推广之后,其对社会及经济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有了很大的提高。
3 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所存在的问题
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运行的时间较短,在一些法律政策方面与发达国家有着较大的差距,在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各项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甚至混乱的现象,从而在实际操中面临着许多的困难,严重阻碍了高校科研成果的高效转化,一些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
3.1 保密机制和解密机制陈旧
国家对高校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有很多,尤其是一些高新技术,往往属于军事研究领域,对保密性的要求极高,但是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解密制度并不是十分的完善,我国高校科研成果“重保密,轻解密”的现象,保密成果提前解密的例子屈指可数,体现在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效果不佳上来。由于我国对于高校科研成果使用的是专利保护方法对其进行保护,而我国的科技水平与国外发达国家仍有着较大的差距,过长的保密期和复杂的解密程序使得技术在保密期间,使得这期间很容易被国外的技术申请到普通专利,从而使得其解密后在科技成果转化时失去价值及意义,并引起知识产权上的纠纷。
3.2 科研成果产权归属不合理
目前的高校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上主要强调了国家及高校主体对其的完全占有,但是在实际中却并没有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重视和保护,主要从而降低了科研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并且削弱了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6-7]。国家在占有先进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之后,却由于现行法律中无法对国家进行法人层面的定义,在现实中实际是由没有知识产权所有权的科研单位具体实施,这种“民不正,言不顺”的行为及流程却长期的存在于我国的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
3.3 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知识产权制度是以法律和经济手段推动科技进步的一项管理制度,通过给产权人一定时期的垄断权,极大地激励发明人向社会推广应用其成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是有效保护智力性和创造性成果,防止他人剽窃无形资产的有效形式。高科技院校科技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方面力度还不是很大,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还不是很强烈,导致了很多无形资产的流失,即成果研发出来却忽略了对专利的申请和保护工作,往往做了大量工作结果却被别人抢了先机。
4 促进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对策研究
4.1 建立国家层面的科研成果转化转化平台
高等院校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和众多先进的技术,各企业有充足的资金,但是急缺一些先进的技术,这种信息不对称也是造成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地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能够更高效的将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为推动社会进步的生产力,各国均进行了许多探索,效果较为明显的一种就是就是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推广和转化平台, 我国目前技术转化的现状与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探索期非常相似,在经历了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发展,都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所在,开始逐步尝试建立一些有效的机制和平台来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但是目前仍面临着一些很大的问题。
4.2 调整激励体制
我国目前的奖励标准基本上还是基于十几年前制定的标准执行的,使得其失去了通过奖励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意义。科研成果评价的主体仍然是国家,使得其在评价的时候具有很大程度的主观性,对于科研成果具体有多少含金量,在其应用到实际中后有多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往往不加以考量。往往将论文、成果、奖项等于科研人员的职称、待遇等直接挂钩,使得科研人员都盲目的追求科研成果的数量,对于科研成果的实用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加以重视,从而造成了国有资源极大的浪费。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军事科研成果的受益人事国家,但是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让科研人员完全不占有科研成果的受益权,会使得科研人员失去从事科研的最原始驱动力,最终是不利于科技水平进步的。
参考文献
[1] 黄震, 朱光明. 从神舟飞天看我国国防知识产权保护[J], 重庆工学院学报,2009,23(2): 46-49.
[2] 林建成. 国防专利[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5.
[3] 陈建孝, 梁毅雄. 国防科技成果转民用的知识产权探讨[J]. 国防科技工业, 2013 (8) : 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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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甘志霞,刘希宋. “军民两用”方略与“军转民”方略的区别与联系.国防科技工业. 2002(3): 27-28.
[6] 马兰. 关于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用的思考. 舰船科学技术[J], 2007(29): 45
[7] 丘苑新, 冯元璋, 吴建忠. 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存在的不足与建议[J]. 科技成果纵横,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