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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在学生勤工助学中的法律地位探究

作 者:陈嘉敏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摘  要:通过分析目前我国高校对勤工助学的管理现状,探讨高校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活动当中的法律地位,提出提升高校在校内及校外勤工助学管理当中法律地位的建议,以切实提高高校的管理地位,保障高校和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当中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高校;校内勤工助学;校外勤工助学;法律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大学生的知识和眼界也得到了提升,读书不再满足于“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眼下,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仅仅能让学生减轻家庭负担,使理论和实践得到结合,同时也能使学生从中得到锻炼,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对社会的认识。对于学生而言,勤工助学具有十分重的意义。有鉴于此,探究高校在学生勤工助学中的法律地位就变得十分必要。
一、我国高校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现状
勤工助学也称勤工俭学(Part-Time Job Facilitating System),是指高校在校生凭借个人才干做工并取得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勤工助学可划分为校内和校外两类。校内勤工助学是指高校学生在高校的统一领导与管理下参加属于学校内部的勤工助学活动,岗位一般是由学校统一安排,主要包括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此类岗位属于传统的勤工助学形式。校外勤工助学是指学生自主自愿参加的校外兼职或校外打工活动,并获取报酬的行为, 2007年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制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了勤工助学活动由高校统一组织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目前,我国高校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一般由学生工作(部)处或者校团委作为上级管理单位。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需向学校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法人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以证其合法地位。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就向用工方推荐合适的学生。
但通过调查了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在学生当中的推行并不十分如意。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问题:(1)提供的岗位纯粹体力劳动,且薪酬较低。(2)管理不规范,工作安排不够及时。(3)管理反应慢,对于发生的问题纠纷不能及时解决。
二、高校在校外勤工助学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目前,国内对校外勤工助学的法律规定较少,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其中以《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得较为详细。
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是指高校与校外用人单位取得联系,了解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并据此向用人单位推荐合适的人选,最后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活动。办法所称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通过对广东部分高校作的调查得知,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主要是家教、代理、商场促销、翻译等。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高校是有义务对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引导和支持的,这种管理活动带有行政管理色彩,属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但同时这种公共管理活动又有别于国家公权力的管理活动,学校并没有对此拥有绝对的命令和决定权。法律地位是指主体在其参与的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因此而承担的义务。由上述的分析可知,高校在校外的勤工助学活动当中担当的是一个中间人的角色,即由高校在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当中充当一个中间人的角色,为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建立提供中介服务,学校并对此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责任。但同时办法规定勤工助学的范围较窄,规定必须是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勤工助学,学生在校外私自打工的行为不在办法规定之内,也就是说学校面对这种情况没有法律上的管理地位。目前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大多是学生自发组织进行的,如果学校对这种行为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其后果将是难以预料的。那么进一步探究高校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过程当中如何进一步完善自身的法律管理地位就变得十分必要。
三、高校在校内勤工助学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可见,高校在开展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中,实质上是经国家授权,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对其进行教育行政资助,保障其受教育权。从本质上来说,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给付行为,或称行政物质帮助行为,即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高等学校作为国家设立的教育法人单位,作为行政法规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本校学生进行的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应当列为公法范畴,形成的是基于行政权力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勤工助学的学生是该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作为相对一方的个人和组织。
四、提升高校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当中法律地位的建议
(一)修改完善《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或者出台新的相关规定
扩大《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因为目前学生当中更多的是校外自主进行的兼职打工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也应该纳入办法的管理范围之内。同时对于现时的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要得到校方同意,且要由校方,用人单位及学生签订三方协议的做法规定予以修改。
(二)学校应当明确规定学生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保护和救济措施
为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应当规定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勤工助学时发生意外事故等情况的救济措施。就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而言,因为学校与学生个人并非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的关系,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学校依法治校,可以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损害赔偿标准和救济途径,也有学者建议应参照其所在高校的工伤处理办法,由高校支付受害人医疗费用和伤残补助金等;就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而言,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用工过程当中,难免会发生意外,例如学生人身安全受到伤害,或者出现薪资拖欠。因为学生不被视为劳动者,目前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只能依靠双方的约定或者民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进行处理。虽然学生是在为校外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时发生的损害,但是学生的个人力量薄弱,部分学生法治意识淡薄,这就更加需要学校这个中介的角色发挥作用。对于这些问题,高校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学生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及时解决问题,保护高校和学生的利益。因此,学校在对校外企业的准入审批、用人管理方面,应当注重保护学生的权利。
(三)高校积极承担在校外勤工助学管理活动当中的职责义务
1、审查义务
当今社会鱼龙混杂,用人单位多如牛毛,需高校及时自主地对用工信息进行审查,以确保用人单位的合法性,用工方式的安全性,尽可能保护学生的利益。同时还要对大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一定的审查,这是对双方利益的保护。否则可能有损学生或者用工单位的利益,甚至也会影响学校本身勤工助学单位的利益。
2、积极开拓勤工助学岗位,及时更新用工信息
勤工助学管理单位多依附于学生管理单位,可由此渠道积极地开发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必要时也可由学生在此积极牵线,以增加勤工助学的岗位,同时应及时发布新的相关用工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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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燕芳,许俊卿,法律视阈下的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权益保障[N].青年探索.2011.(6):44-45
作者简介:陈嘉敏,女,(1990,4—),汉族,广东广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