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丹麦国家福利体制享有较高声誉的原因
(一)齐全的项目和覆盖面
丹麦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由养老保险、残疾人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家庭津贴、社会救济等项目组成。可以说,从妇女怀孕、生产,到其孩子的抚养、教育,再到其孩子的就业直至年老死亡,每一个环节均有相应的保障项目或措施。从保障对象来看,只要是丹麦的永久居民,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和宗教信仰,也不论工作能力、贡献大小、家庭背景和社会地位,均能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其社会保障网之精密,确实为许多国家所不及。
(二)丹麦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主要由政府税收推动的、近乎免费提供高水平保障待遇的再分配机制
丹麦社会保障分配水平之高也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具体项目的优厚待遇体现出来。下面是一些数据:
根据1995年的数字,一个失业三个月者获取失业保险津贴后可支配收入与就业者可支配收入相比,仅减少8.3%;分娩的妇女在正常生育情况下,其获取生育保险津贴后的可支配收入仅比正常就业者可支配收入少2.7%;患病职工领取相应保险待遇后可支配收入与正常就业者可支配收入基本持平;因工负伤并致残者,在其获取工伤保险津贴和残疾人保险津贴后的可支配收入比正常就业者可支配收入高出25%;有一、二、三个孩子(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家庭在领取家庭津贴后的可支配收入分别比没有18周岁以下孩子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增加4.2%、8.4%和13.1%;任何一位丹麦居民均可免费接受各类教育,其中在校大学生每人每月还可从政府那里获得3000多克郎的生活费津贴;等等。
二、丹麦国家概况
(一)人口面积、地理位置
丹麦王国位于欧洲北部。南同德国接壤,西濒北海,北与挪威、瑞典隔海相望。海岸线长7314公里。地势低平,平均海拔约30米。拥有521万人口(2011年1月),其中丹麦人约占95%,外国移民约占5%。
(二)经济概况
丹麦是发达的西方工业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居世界前列。服务业发达,工业、农业虽比重较小但拥有世界一流的生产技术和经验。2008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丹麦银行业出现银行间市场冻结、流动性资金不足等问题,房贷市场受影响较大,股市遭重创。2009年经济陷入深度衰退,工业生产、私人消费、进出口、私营部门投资持续下降,企业破产率和失业率大幅上升,通货膨胀抬头,物价高出欧盟平均水平41%,2009年丹经济下滑4.8%, 进、出口分别下降12.5%、10.4%。面对危机,丹麦政府推行一些刺激经济的方式。央行多次降息,政府出台针对银行业的1000亿克朗信贷救助计划、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和青年失业问题的专项救助方案,提出税改方案、发展绿色经济等措施。2010年,丹麦经济逐步复苏, 主要经济指标如下:
国内生产总值:3119亿美元。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7万美元(按购买力平价)。
经济增长率: 1%。
(三)政治概况
丹麦政局基本平稳。自由党、保守党政府自2001年上台以来一度在经济发展、福利改革、对外政策上政绩突出,在2007年11月议会选举中再次获胜连任,继续稳步推进各项改革。2009年4月,首相安诺斯·福格·拉斯穆森当选北约秘书长,丹政府小幅改组,拉尔斯·勒克·拉斯穆森出任首相。
三、丹麦福利发展历程
丹麦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是丹麦人坚持走自己道路的必然结果。早在十九世纪下半叶,作为一个欧洲国家,工人运动在丹麦也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然而,丹麦一向以农业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农场工人的工伤与职业病问题不像诸如当时德国等国家那样突出,农场工人的养老问题却备受关注。七十年代因欧美一些国家低价销售农副产品而引发的"玉米销售危机",给丹麦的农场主和农场工人造成的严重打击迫使丹麦政府不得不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责任。于是,1891年颁布的老年年金补助法揭开了丹麦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序幕。
接着,疾病与健康保险法、工伤与职业病保险法相继于1892年和1898年建立。1907年、1921年和1950年又分别制订了失业保险法、残疾人年金法和家庭津贴法。至此,一个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丹麦最终确立起来。
从七十年代中期开始,丹麦政府并未采取全面紧缩社会保障支出的一刀切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运用了一种被称之为"选择性政策"的结构性调整策略。在基本保证养老保险待遇并使其在某些时候有所提高的同时,竭力控制和节俭家庭津贴和医疗保险支出,并于1977年颁布了社会救济法,以此作为配套性措施来维护社会的稳定。
从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中,丹麦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调整中巩固和发展。为了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1994年又开征了一般社会保障税(又称劳动力市场税),且对家庭津贴制度给予新的重视,社会保障制度更臻完善。
四、丹麦社会保障制度
(一)丹麦社会保障征管体系
在欧洲福利体系大体有四种:第一种是北欧类型,讲究平均分配,社会福利覆盖境内任何公民,男女充分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二类是英国类型,社会福利主要是根据需求,保障那些生活贫穷的人;第三类是德国类型,社会福利主要是对那些劳动工人,他们享有失业救济和养老金;第四类是南欧类型,社会福利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家庭收入享有不同的福利。
该国的福利体制属于典型的北欧模式:高福利、高税收。具体来说,就是发挥国家职能,运用庞大的公共机构,以税收为财政来源,使每个公民都能平等享受社会福利,有效地降低了国民的收入差距。
丹麦优越的福利政策建立在高税收基础之上,几乎所有的社会福利都来自直接或间接的税收。根据收入高低,纳税数额有所不同,企业税相当高。据丹麦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国家税收约72%用以支持各项福利建设,包括政府养老金、老弱公民补助、失业救济、教育科研及医疗保健等。纳税公民可享受各种福利待遇。
丹麦的社会福利体系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工伤保险、儿童及青少年福利等。据统计,丹麦的社会福利占政府支出的29%,是OECD国家中的第二高;公共部门教育支出近GDP的7%,为OECD国家中的第一高。
(二)主要社保种类
(1)失业保险
丹麦政府与私有失业基金会合作来完成失业保险工作,各类私有失业基金会往往同工会或某个行业协会有协作关系。丹麦有36个失业基金参与失业保险工作,其中34个经办工人失业保险工作,2个经办经理失业保险工作。
就业者必须选择申请成为某一失业基金会的会员才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带来的福利。成为某一失业基金会会员的条件如下:
① 18-63岁的丹麦公民或在丹麦工作、但不在丹麦长住的欧盟成员国公民 ;
②在失业基金会相关行业有享受薪水的工作;
③有材料证明申请人已经接受至少18个月的职业培训并在接受培训后两周内已经申请成为某一失业基金会的会员。
申请人可以选择保全险或部分险种。如果不清楚自己的工作属于那个行业,可以向丹麦劳动管理委员会咨询。
(2)养老保险
养老保障制度是丹麦保险制度的核心。其宗旨是让所有丹麦公民在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养老保险分为法定和自愿两大类: 法定养老保险包括:“国家养老保险(即退休金)”、“丹麦劳动市场补充养老保险和”特别养老保险。
“国家养老保险”(即退休金)是丹麦社会保障体制的组成部分,它的标准由国家确定,并由国家财政支出。享受全额“国家养老保险”的条件是:一个人(从15岁以后开始计算)在丹麦居住满40年。“国家养老保险金”分为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每人每年52524克朗,补充养老金为每人每年52872克朗(单身);或每人每年24672克朗(有配偶或同居者)。
“丹麦劳动市场补充养老保险--ATP ”和“特别养老保险-SP” ,其标准由具体行业的劳资双方商定,由劳动市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会负责管理。为了增加退休后的收入,丹麦所有的每周工作9个小时以上并领取报酬的工作者都参加ATP 养老保险方案。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分摊,雇主承担2/3,雇员1/3 ,雇员缴纳的部分从工资中自动扣转。每周工作37个小时并领取报酬的工作者每月的交费标准是74.55克朗。 SP 养老保险方案的交费标准是本人总收入的1%,从工资中自动扣转。SP 养老保险方案的受益者退休时,如果累计的SP金额不大,则一次付清,若金额较大,则分10 年付清。退休者得到的SP金与个人所交的SP 金并不相等,按规定为不超过工资收入者交付SP金的平均值。
自愿养老保险包括:“集体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集体养老保险”常见于各个专业行业,由行业雇主协会与行业工会达成协议,通常包括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命保险,保险费是参加人总收入的15%,其中公司支付10%,个人支付5%。各公司的"公司养老保险"不尽相同,它往往被视为变相的收入或福利待遇,保险费通常是参加人总收入的15%,其中公司支付10%,个人支付5%。购买自愿养老保险的不同险种是购买人的个人行为。
(3)医疗保险
白领雇员生病时工资照发,蓝领工人生病期间工资停发。在过去的8周内为某一雇主工作超过74小时,则可以在病假期间从雇主处领取健康补贴(如果停发了工资),两周后改为从当地政府领取健康补贴;在过去的8周内为某一雇主工作未超过74小时者,直接从当地政府领取健康补贴。从2001年1月1日起,政府健康补贴的标准是每星期不超过3016克朗,领取的前提条件是:在过去的13周内从事享受薪酬的工作累计超过120小时并在生病后立即通知雇主,需要时,提供医生诊断证明。一般来说,在18个月内领取健康补贴超过52周后,该补贴将停止。享受失业救济金并不妨碍领取健康补贴。
特殊的是:所有丹麦居民和其他在丹麦的合法停留人员都可以免费享受急诊、事故和病情急剧恶化的诊疗和救护。
丹麦公民和其他取得居住、工作许可的外国人都可享受的医疗保险又名“公共医疗保险”,刚到达丹麦的外国人一般需要等待6个星期才能进入到该系统,并领到一个“健康保险证明”( 俗称黄卡)。就医时需要出示黄卡,凭黄卡可以报销部分诊疗费和药费。
(4)工伤事故保险
所有就业者必须参加职业伤害保险,雇主必须为雇员投保事故和职业伤害保险,保险费由雇主支付。此外,雇主还必须向"劳动市场职业病基金(AES)交纳会费(保险费),用以赔偿雇员因工作(不包括上下班途中)相关的疾病、提重物引起的损伤治疗及其他补偿。雇主在发生事故8日内必须向相关保险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工伤事故保险范围包括:治疗、康复、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永久性伤害的补偿、对死亡雇员的赔偿等。
(5)儿童及青少年福利
公立学校从小学到大学学费全免,不但如此,读书还可以领钱。18岁以上学生可领生活津贴,金额多少视学生是否居住家里而定。据2011年丹麦议会刚刚通过的“家庭津贴”修正案,“家庭津贴”从今年开始改为“儿童及青少年津贴”。每个0~17岁的孩子每年可获近1.7万丹麦克朗(约合3255美元)、1.35万克朗(约合2585美元)和1.06万克朗(约合2030美元)的津贴,年龄越大获得的津贴越少。每个家庭领取该项津贴的上限为每年3.5万克朗(约合6703美元)。
另外,在丹麦国家,丹麦学校不选模范生,12岁以下沒有成绩单,老师与家长鼓励孩子发展天赋,不鼓励比较。
五、丹麦福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存在问题
福利制度是几百年来资本主义剥削方式的产物,最初创设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驱散社会主义的威胁,它对人类社会的进步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福利制度在不断发展完备的同时,却面临着深刻的危机,其弊端日益显示出来。传统的福利制度--消极福利制度似乎走到了尽头。
(1)失业危机
实现充分就业是福利国家的一项核心政策,是国家能够提供福利服务和收入转付的先决条件,是福利国家得以维持的前提与基础。只有就业才能创造福利,福利就是对就业者收入的一种扣除。失业大军的存在使失业福利支出居高不下,失业人群信心大减,造成福利国家的失业危机。
过高的社会福利开支,最终将通过各种税收转为生产成本,而生产成本的提高,必然影响产品的竞争力,这就使得原本热情锐减的雇主尽量减少雇佣人数,致使社会中就业机会减少,随之而来的是失业保障费用的增加,并形成失业保障和就业之间的恶性循环,导致当代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失业率常年居高不下。所以,福利不但没有成为消除失业的手段,反而成了增加失业的导因。1973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失业人数月平均823万人,到1975年达1448万人,增长76%。1975年,欧共体的平均失业率是4.3%,约600万人;到1982年,增长到10%,达3050万人。
(2)财政危机
当代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危机最集中地体现为国家财政的危机。国家财政具有刚性,其规模可以不断扩大,但要缩小已达规模,理论上可行,实行上极难,因为社会福利从一开始就是社会中各个利益集团政治交易的对象。当经济高涨时,各利益集团致力于瓜分财政剩余,而当经济萧条时,为了刺激经济,又必须扩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利益集团争夺既得权益的行为,使政府的财政僵化。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政府又不得不增发货币或发行赤字公债。前者将增加通货膨胀的压力,后者将现在的负担转嫁给下一届政府,使政府财政陷入两难境地。随着西方社会福利的覆盖面越来越广,享受人数越来越多,费用也越来越大,其增长速度超过经济的增长,使得各国政府的社会福利开支数额巨大,一般占到政府总支出的1/2至2/3,引起财政状况恶化。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福利制度的财政危机就是这样造成的。
瑞典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中前期,公共支出都呈直线上升趋势,增长率远远高过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60年代公共支出占GDP的60%强,而同期的欧洲国家的平均水平在45%,直到80年代势头才有所控制,稳定在60%。这样的结果直接导致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在1950~1960年,瑞典中央财政赤字增长了1倍,1960~1970年财政赤字增加了4倍,1970~1980年财政赤字增加了12倍。70年代以前赤字在GDP中的比重一般不超过5%,而到了1986年竟达到13%,可见瑞典的财政收支极不平衡。为维持庞大的福利支出,瑞典政府被迫借债,1985年瑞典的国债达到5956.3亿克郎,被人们讽刺为是靠借债度日的安乐园。
(3)老龄危机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生率低,平均寿命延长,导致人口老龄化。人口老龄化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使福利国家在养老金支付方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负担。随着二战后生育高峰期降生的婴儿正纷纷进入退休期,老龄化已成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共性。退休者的增加以及生产者的减少,使社会保险费率逐年上升,职工收入相对减少,对劳动者的热情和消费起到抑制作用。以前是4个就业者负担1个退休者,到2030年,欧洲大多数国家是每3个就业者将负担1个65岁以上的老人。
据统计,英国80岁以上的老人在20世纪40年代仅为75万,90年代为200万,2020年将为300万;工作人员与领取养老金人数的比例随之变化,40年代为5:1,90年代为3.3:1,2020年将为2:1。社会保障费用的一半需支付养老金。
瑞典是长寿国家,社会老龄化问题更为严重。在瑞典,子女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的一切由社会负责。
(4)社会危机
沉重的社会福利负担,造成失业现象严重、财富分配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拉大等社会问题,突出表现为公平与效益的双重失衡:在公平方面,由于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长期实行以撒切尔主义和里根主义为代表的保守主义经济政策,减少公共开支,削减社会福利,降低所得税率,社会保障体系遭到破坏,贫困现象加剧,两极分化严重,很大一部分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在效益方面,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西方国家遭到了战后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除美国能一枝独秀外,其他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缓慢。http://www.51lunwen.com/MPA/2012/0329/lw201203291412316847.html
另外,高工资的福利国家已经在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中付出了高昂的社会代价。首先商业化的趋势使许多公共部门的工作转移到私营部门,如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大力推行私有化,包括电信公司、煤气公司、航空公司等16个国营企业都被卖掉了。私营部门可以降低体力劳动者的工资,使妇女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其次,在福利国家的社会内部开始滋长贸易保护主义,种族主义、右翼极端主义开始抬头,有些人反对移民和外来的劳工,害怕他们争夺有限的工作机会,甚至认为外来者分享了福利国家的各种待遇而使福利国家的负担加重,还有些人开始反对同第三世界进行自由贸易,认为只有在发展水平相似、劳工标准趋同的国家之间才可能进行公正的贸易。可见,这些西方福利国家由于自身的原因失去了经济安全感,但很容易将人口变化、工业变化和社会变化所造成的财政危机转嫁于外籍劳工和同第三世界国家的贸易,制造紧张的社会气氛,给福利国家的政治造成无形和有形的社会压力。
(5)观念危机
由于福利制度给人们提供了比较全面的服务,一些人宁肯靠国家补助过日子也不愿努力寻找工作,滋长了懒惰和不思进取的思想。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不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出于生存的需要,他们为较多的个人收入而努力工作,并注意改进工作,一旦最低收入有了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得到了供给,而激励工人发奋工作的新的动机--政治思想因素的作用又不可能产生,于是形成了“动力的真空”,大家“多干”、“少干”差距不大,“少干”、“不干”无多大区别,失业者的收入有时不低于在业工人的收入,使许多失业者并不急于找工作。这种情况的存在和继续,必然会使部分人产生过分依赖社会和国家的思想,造成一种不干或少干工作都照样可以生活的社会观念。从某种意义上,优厚的社会福利是一种“大锅饭”,使许多人上进心理减退,不劳而获思想增强,高福利制度造就了不少“高级乞丐”。在某种程度上,情况恰如新自由主义所说的那样:福利国家削弱了个人的进取和自立精神,并且在我们这个自由社会的基础之下酝酿出某种一触即发的怨恨。
丹麦。在高福利制度下,人们工作和不工作的收入相差不到20%,所以躺在高福利“摇篮”中的瑞典人,工作积极性较低,对请假和缺勤抱轻率态度,正如瑞典人自己所言,他们创造了“两个新高”,即人的寿命最高,旷工、病假率最高。如今,不愿就业、厌恶工作在瑞典已成为普遍关注的现象。
如此一来,就陷入一个矛盾的怪圈:与失业率居高不下相伴而生的,是福利国家的劳动力供给不足。劳动力供给不足,除了出生率不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之外,过于优厚的福利保障缺乏激励机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6)制度危机
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福利制度"的全面推行,还导致制度危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行政的低效率和结构的不合理。行政的低效率是人类组织结构的一个常见问题,而结构的不合理是由于社会的保障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到各方面的制约,因而忽视了管理科学中的一个基本原理,即目标和标准的一致性。
作为实行“全面保障、全民保障”的福利国家,要把名目繁多的社会保障设施管理好,要把人数众多的福利待遇享受者的福利事业安排好,政府就要组织包括各种等级和种类的庞大专家队伍,这样,政府的官僚体制就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个庞大机构的开支有时甚至超过向居民提供的福利津贴的费用,而且庞大臃肿的机构办事拖沓,效率低下,官僚主义习气向社会蔓延。1960~1975年,瑞典各类工作人员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变化是:政府从28%提高到41%;农林渔业从16.5%下降到6.7%;工矿业由29.1%下降到26.1%。英国同期政府人员由21.9%上升到28.2%。
另外,福利制度管理不严,导致福利诈骗行为严重,资金大量流失。据调查,在英国有四分之一的人存在着骗取救济金的行为,有三分之二领取残疾救济金的人无充分残疾证明,政府为此每年损失达40亿英镑,这笔资金足够修建100个医院。
(二)采取措施
(1)改革养老管理方式
让地方政府成为养老社会保障的主体为了减轻中央政府养老社会保障支付的负担,丹麦采取中央政府的权力下放、使地方政府成为社会福利的主要提供者的措施。中央政府只负责制定养老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标准、计划和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方面的任务,大多数职责都下放给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地方政府有权力进行具体的福利立法,并担负实施社会政策的任务。这样,既调动了地方养老的积极性,也有效减轻了中央政府养老社会保障的负担。
(2)改革养老金制度
丹麦减少政府养老社会保障压力的一个重要策略,是融合多支柱养老模式。建立强制职业养老金制度,养老金从完全由国家提供向部分由私人自付转变,强制性地让职工和雇主参加私人养老基金,要求年龄在16~66岁之间、一周工作不少于10小时的雇员都必须参加,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缴费金额按照工时计算,让过去基于自愿原则由雇主提供的养老金成为第二支柱。为了改变养老金集中使用、投资收益与个人无关、风险完全由在业的人员来承担的现状,丹麦还对养老金结构进行了调整,使领取养老金的人和在业人员来共同分担和分散风险,不断提高养老金的投资收益。
(3)就业制度改革
为了应对高税收、高福利的经济政策面临挑战,丹麦在1997年劳动力市场改革法案中,将“灵活化”与权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即接受政府给予的工作,便享受相应的社会福利,不接受工作否则失去任何津贴。改革法案将失业的最大权利减少到7年,规定头4年有权利与义务,后3年则是永久的“灵活化”。1997年颁发的社会救助法案进一步规定,没有工作就无权接受公共津贴,而只能接受地方政府的安排。丹麦政府还将退休年龄从目前的65岁提高到67岁,将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的年龄从60岁提高至63岁。同时,从1998年开始,丹麦政府通过税收改革逐步降低低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免税限额和降低公司税,提高人们就业的积极性。通过各项改革措施,基本上控制住了公共开支不断增长的势头,从1995年到2003年,丹麦的社会福利支出占GDP的百分比从32 .2%降到了31 .1%,失业率也从7 .0%降到了5. 5%,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4)税制改革
在税制方面,北欧各国深感多年推行的所得税及工资税等起点太高,严重影响了公司投资和个人发展的积极性,并且阻碍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为此,减税就成为北欧各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点。1998年丹麦政府也通过税收改革逐步降低低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免税限额和降低公司税,同时提高能源税和改变年金基金的纳税制度来改善高税收的问题。
六、丹麦国家福利对我国的启示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既是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应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制定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承受能力的社会保障政策,从而真正发挥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经济增长的"稳定器"的作用。
(一)要建立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北欧福利国家建设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如果随意提高福利支出比例,就会导致经济下滑,引起通货膨胀,最终使提高社会福利的期望落空。同时,由于社会福利特有的刚性,只能上升难于下降。因此在界定社会保障的分配标准、程度和水平时,我们一定要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发达的国情出发,量力而行。坚持社会保障的内容随着经济发展由少到多,规模由小到大,循序渐进,稳步发展,切不可与西方福利国家的福利水平盲目攀比,急于求成,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和发展。
(二)要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福利需求与现有福利供应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北欧发达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资金来源尚要靠社会化,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和人口大国,社会保障支出总量巨大,资金来源更需要社会化。我们应在推进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继续发挥并巩固城乡居民的家庭保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与社会慈善公益团体的替代功能,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制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应该说是这方面的有益探索。
(三)要把实现劳动者的就业作为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很大程度上,就业可以缓解社会保障的压力,这是因为社会保障的财政基础是纳税人的税收。因此,必须把扩大就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这个问题上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增长、努力扩大就业总量。二是改善就业环境、支持自主创业、鼓励广辟就业门路。三是统筹改革改组,努力减少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推进再就业工程。四是根据市场需要,加强劳动力培训、努力提升就业能力。五是扶持劳动就业弱势群体,给困难群众提供特殊的就业照顾和就业援助。
(四)明确划分事权,实行分级负责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权一直未能明确划分,统放不分的局面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这方面,北欧的社会福利制度地方化改革的思路值得我们借鉴。可考虑在统一决策、统放结合的原则下,建立中央与地方各级负责体制,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完善社会保障的法规,加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障法"及配套法规,确保社会保障的各项规定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社会保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要注意处理好社会保障改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涉及到千家万户和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而且这种调整会触及到现有利益格局的刚性部分,因此必须谨慎和稳妥。国际经验也表明,社会保障方面的体制变动往往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在注重效率的基础上,还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当前特别是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相对降低支付起点,相应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确保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