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之客体反思
作 者:王周炎
(云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大
中
小
如果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看做是一个包含主体、客体等的系统过程,那么“富强”“民主”等12个词语正是这一过程的客体。中央办公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定为国家层面,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定为社会层面,把“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定为公民个人层面。这种表述重整体观念,强调个人的价值追求与国家、社会的命运紧密相联。这样的表述蕴含先后序列,有内在逻辑。但毋庸讳言,这一表述存在的问题值得反思。 一、三个层面的逻辑问题
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什么是价值、怎样评判价值、如何创造价值等问题的根本观点,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个人利权的意识形态和制度规范等方面的判断取舍的观念形态。“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类社会要得以维系,需要价值观念的共识,即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的选择、培育和践行,贯串于公民个人和社会、国家之间,但最终都只能表现为人对事物有用性的判断取舍,所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区分为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容易造成误解。面对《意见》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表述,有人认为个人只需要遵循“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的事情,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则是国家的目标,都与个人关系不大。有专家认为这三个层面是统一的,必须整体遵循,那就是说国家、社会、个人都需要追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那么国家社会也要“爱国”,要“敬业”,这如何说得通?康德说,“人是目的”。“国家”是人的联合体,“国家”的存在也是为了满足人的发展与需要,“社会”的存在亦然,所以价值观归根结底应表现为人对事物有用性的判断取舍。因此,三个层面12个词语,都是人的价值观,都是人的选择与追求,“国家”不会判断,“社会”也不会取舍选择,将12个词语分别归为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看起来层次分明分类严密,实则逻辑不顺。
二、富强作为第一位序可能带来误解与误导
“富强”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第一位序,其哲学理据在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惟有先具“富强”,才能求相应的政治“民主”、文化“文明”与社会“和谐”;其现实依据是富强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必然诉求,是举国上下共识和一致追求,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物质基础;其历史根源在于富强是近代百年屈辱中中华儿女的梦想和追求,近代中国有两大历史任务,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共同富裕,后者是落脚点。但是将“富强”作为一种价值观来培育与践行,在理论上是值得商榷的。价值观应当是人对事物有用性的判断取舍,富强只有解读为“富足自强”才可以算是价值观。但富强通常被解读为国富兵强。把国富兵强当做核心价值观是有潜在危险的。远观之,世界历史中的法西斯、军国主义者不都具有这种主张和追求么?如果人民普遍穷困,即使国库充盈,军力强大,那也不利于人民、社会和国家的进步与发展。近观之,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历史已经证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被地方官员借题发挥,为了经济建设曾不惜一切代价,破坏了生态污染了环境,这才有“构建和谐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提法。凡此种种,殷鉴不远。所以,把国富兵强当成核心价值观显然是不妥当的。把民富国强当做核心价值观是否可行?民富国强是中华儿女的共同梦想,但追求民富国强不是如何培育的问题,也不是公民个人能够践行的,显然不属于价值观的范围。
把富强解读为富足自强,并把富足同知足联系起来,才能把富强列入价值观。富足并不意味着一定拥有大量财富,而是表示只要丰衣足食就知足了。古语云“知足常乐”,丰衣足食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力求实现的。推而言之,人们不仅要实现自己的丰衣足食,也要争取实现整个社会、全国各族人民的丰衣足食。这是对“富”这个概念的价值判断。至于对“强”的解读,强兵、强国都不宜于纳入价值观的范畴,只有理解为自强,才符合于价值观的特征。我国文化中向来有“自强不息”的传统。《周易》有言“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有志者应该像天体运行那样持续不断地自强不息,不容片刻懈怠。用富足而自强来解读富强,才能比较妥帖地把它列入核心价值观,才需要培育与践行。
综上,把富强理解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进而实现国家强盛,实际上在“富强”中混入了社会主义的“公正”与“平等”,这样的解读似乎具有整体性,却并不明澈。富强通常解读为国富兵强与民富国强,这些解读“得人心”但都不宜作为核心价值观,富强解读为富足自强则可以列入核心价值观,但这样的解读并不易于被人理解,故宜着力阐释。
三、面面俱到难以突出“核心”
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应当是一个国家一切行为主体(包括一切公民和一切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行为指南和最终的是非评判标准,它具体体现在风俗习惯、社会舆论、道德、法律和制度中,抽象表现为人们的观念和意识形态。依据常识,所谓核心价值观,应该是集中了最本质的高度概括的意义,作为最终的评判标准,一般3至5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凝练表达,但这种“凝练表达”依然达到了12个之众,这已经不是核心,而是面面俱到的陈述。这种面面俱到的陈述虽然表达了一种整体的价值观,把它们分成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来表述,看起来层次分明。仅就公民个人层面的核心价值观而言,“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出自《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十个方面,现在缩减为四个,为什么是这“四个”而不是其他表述,目前为止仍缺乏充足的论证。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的12个词语通通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看起来是完善全面了,但是12个词语堆积在一起,却恰恰遮掩了真正的“核心”,所谓“重点多了,便没有了重点”,更何况这是“核心”,一组价值观怎么能有12个重点呢?这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因顾及全面完整而面面俱到的表述,并不利于指引国家、社会的制度与法规建设,也不利于指引公民个人的对各种事物的判断取舍。12个词语还需要进一步提炼,遴选出真正的“核心”。
参考文献
[1]中央办公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OL].新华网,2013.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