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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下国家治理的伦理思考

作 者:刘嘉艺 (河南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摘   要: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家治理中公共伦理的引入既可以为疫情防控提供合法性依据,也可有效规范政府的行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共伦理原则要求政府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家治理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观念。公共伦理中的公共权力观点也形成了对政府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约束。同时,公平正义的的原则以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公共伦理观点,也为政府制定防疫政策和措施,调配资源提供了可依靠的伦理原则和框架。对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下国家治理的公共伦理思考也为我国优化防疫政策提供了启示。
关键词: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国家治理;伦理思考
2020年至今,我们经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 感染范围最广、 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三年来,我们在党和国家的带领下,众志成城,戮力同心,取得了显著的防疫成果,彰显了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治理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但同时,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公共伦理问题,例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公共权力的滥用等。可以说,我国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与治理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措施还不够成熟,经验还不够充分。本文将结合我国在新冠肺炎中的防控政策,对我国在突发性公共卫生危机中的实践进行伦理分析,反思疫情下国家治理政策中的优势和问题所在,为我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治理方案提供借鉴意义。
一、  公共伦理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下国家治理的意义
(一)公共伦理是疫情下规范政府行为的无形之手。
公共伦理是用以规范公共管理主体的行为,以保证公益事业的公正性,合理有效地实现公益事业目标的准则体系。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是公共伦理的主体,而公共伦理是其职业道德,这就要求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必须坚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公平正义的公共伦理基本原则。
(二)公共伦理为疫情防控提供伦理原则框架。
由于社会不同主体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扮演的角色不同,在疫情防控中必然面临不同主体的利益和诉求的冲突所带来的阻碍。例如:经营者在封控期间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压力较大,希望尽快解封,而企事业单位人员则无此方面担忧,希望持续封控以保障生命健康等。如何协调各方的利益与诉求?哪些利益应该做出让步?这都是疫情下政府需要重视的伦理问题。只有遵循公共伦理原则才能为上述问题提供合理有效的答案,从而避免陷入重大公共卫生危机下的道德困境。
(三)公共伦理为疫情防控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合法性是行使公共权力时所必须要注意的问题。只有具备合法性,公共组织所采取的措施才会得到社会和人民的支持与认可。疫情防控政策遵循了公共伦理中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公共伦理为其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争取了人民的认可。
二、  我国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的伦理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在抗击新冠疫情的重要讲话中体现了以下四点伦理智慧: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共伦理的基本原则。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民群众的最基本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习近平强调: “抗击疫情是为了人民,也必须依靠人民。”抗击新冠肺炎战斗中,只有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具体防控工作,最终战胜这一重大传染性疾病。我国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成效显著,积累了宝贵经验,为世界各国增强了抗击疫情的信心、树立了榜样、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有益启示:就是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做到抗击疫情、为民服务;克服疫情,一切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
(二)全球事业的责任担当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践中,我们党和政府始终站在全球视野,履行大国责任: 一是全力维护我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坚决维护中国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坚决维护世界各国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习近平代表我们党和国家,向世界各国表达了以上承诺。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我国克服种种困难,调动各方面力量,既努力做好国内疫情防控工作,也始终秉承正确的义利观,发扬国际人道主义精神,给他国和世界卫生组织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援助。据统计,截至 2021 年 11 月 4 日,我国向国际社会提供了约3500 亿只口罩、超过 40 亿件防护服、超过 60 亿人份检测试剂、超过 16 亿剂疫苗。这些具体行动,充分彰显了我国对世界各国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任的大国担当。二是为保障全球公共卫生安全作贡献。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多次表态,我们要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推进疫情防控国际合作,支持联合国及世界卫生组织在完善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打造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我国在抗击这场疫情中,采取了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等一系列有效的防控措施,取得了抗疫斗争的阶段性胜利,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把中国的智慧、中国的纲领、中国的力量贡献给了世界的防疫工作。
(三)共享权力的现实伦理秩序
各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表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胜关乎各国人民安危的疾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团结合作是最有力的武器。对此,习近平强调: “面对传染病大流行,我们要秉持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团结合作、共克时艰。”我国在应对新型肺炎疫情方面,一直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为防止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加强国际合作。
(四)整体联动的防控义务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重大传染性疾病,往往是突发事件,传播速度快,危害大,短时间内难以准确掌握病源和传播途径,必须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各部门和全体人民群众都必须承担起防控义务,才能有效阻止其传播。习近平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系列重要论述中强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新冠肺炎这一重大传染性疾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疫情防控不只是医药卫生问题,而是全方位的工作,是总体战,各项工作都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这段重要论述提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必须团结合作,齐心协力,做到内外联动、多部门联动、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不仅要做好本国疫情防控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也要密切关注并帮助其他国家防控疫情;既要把城市防控工作做好,又要把农村防控工作做好;既要注意临床治疗,又要防止疾病扩散和蔓延,采取各种封控措施;既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又要合理运用西药,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合用、中西医并重。通过多种措施联动实施,取得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全面胜利。
三、  我国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存在的伦理困境
过去三年我国在新冠疫情防控中主要存在五种伦理困境: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疫情防控措施下,无论是信息公开还是强制封控,本质都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的问题,即如何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考虑到个体的隐私权和自由权。在公共卫生危机来临时,政府往往会使用信息技术追踪每一个人的活动轨迹,以便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但这显然不利于共公民隐私权和自由权的保障。公共伦理强调公共权益至上,但维护公共权益的同时也必然不能忽视不必要的个人权益的损失的情况。
(二)疫情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的保护
在疫情较为严重的阶段,部分地区出现了政府封锁疫情真实信息的情况。其初衷是为了减轻民众的焦虑情绪。但大数据时代下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信息的不透明,加之舆论的发酵,反而会导致民众的恐慌。同时,政府的这种行为也忽视了公民知情权的保障,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共伦理原则。
(三)公共权力的滥用问题
随着疫情范围的不断扩大,形势的不断严峻,政府难以承担防疫服务提供的沉重负担,其结果必然是将公共物品提供的权力下放至市场,而这也必然会导致官商勾结的情况发生。同时,疫情期间也频频传出强制入室消杀,随意赋“红码”等新闻,这都是公共权力的滥用问题。公共伦理学认为,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的价值体系要求政府人员形成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共权力的滥用显然违背了这一公共伦理观点。
(四)应急资源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疫情期间资源的调配存在以下特点:一是需求相关信息有限,尤其是传染病潜伏期的存在往往会导致需求信息的滞后;二是传染性疾病在任何区域、任何时间的爆发都是不可预期的,且能够迅速地从一个地区扩散至另一个地区。由于各地区在个人卫生状况、生活习惯、传统习俗、医疗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其对应的传染率、治愈率、病死率也各不相同,各地的医疗卫生状况、医疗服务水平差异较大;三是时间受限和可替代性较低。医药物资是不允许延迟发放的,用别的物资通常是很难替代的,而不同药品的种类往往不能做到相互间的完全替代。另外,对于医药物资的储存、运输等环节,都有特别的要求。所以疫情期间应急资源调配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不仅是有效遏制疫情发展的关键,也是整体联动防控下不得不考虑的伦理问题。
(五)法理与情理的矛盾
疫情期间强制封控的措施导致人民生活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情况。在此背景下,疫情期间法理与情理的矛盾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例如:河北保定男子为给孩子买奶粉持刀闯防疫关卡,新疆乌鲁木齐某封控居民楼突发火灾至伤亡惨重等,这都是法理与情理的矛盾。法理与人情的关系也是公共权力价值体系所重视的问题。
四、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下国家治理方案优化的伦理方向
(一)合理公开公民隐私信息,做到科学封控,精准封控
疫情背景下,人们让渡部分隐私权与自由权有助于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降低社会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权力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与制约是合理的,更是合乎每一个自由个体的长远利益的。有学者提出:“根据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一种正义的流行病防控措施是既能保证社会的最大整体效益,又充分考虑社会最不利者的状况,并为他们提供偏向性保护和服务的措施。”所以个人利益做出退让的同时,政府也应该重视公民隐私权和自由权的保护。一是在公开公民行程信息时有所考量,保护与公众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的公民个人隐私。同时也要加强信息管理,避免政府管理的公民信息外泄所造成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二是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做到精准防控,科学防控,减少因防控措施给人们带来生活上的不便的影响范围。
(二)及时公开疫情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防止产生社会恐慌
正如专家所言,法律法规不可能事无巨细,也不可能预想到将来可能出现的疫情,但如何公开更好,还需要管理者从最大限度满足公众需求的角度出发,恪守法律原则,本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精神,探索如何公开的问题。合理公开疫情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依法公开。我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和工作要求是明晰的,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二是要按需公开。李克强总理强调:“政务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基层政务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凡应公开的要全部公开。”而政府的信息公开关键要有需求导向,群众有需求,政府有回应,这才是好的政府治理。三是要规避风险。信息公开同时,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做到不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还能尽可能详细具体的公开信息,已达到便于公众自我防护、起到善意提醒、找到更多密切接触者等作用是政府需要平衡的。及时做专业剖析、做权威解读、做正确的防护引导,才能杜绝恐慌、减少对感染者的负面效应。信息公开不该是迫于公众压力,而是应当本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将信息依法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不敢公开信息,体现的是治理水平的低下,治理能力的缺失。
(三)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完善监督管理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疫情期间,政府公职人员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应充分发挥其领导带头作用。这就需要加强监督,完善监督体系,避免因官商勾结而形成的公共服务提供的私人性,使公共服务丧失公共性。同时也要避免公共权力的滥用、误用导致的部分地区防疫措施的层层加码,造成了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引起群众的不满。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只有将保障全体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才能确保疫情防控事业的公益性,实现疫情的有效控制。
(四)构建应急物流组织指挥机构,坚持全国一盘棋,统一协调应急保障
政府只有重视应急资源的公平分配,减小区域差异,才能保障疫情防控事业的公正性,实现全国抗疫的成功。根据我国政府机构设置和物流的运作流程,整合国家、军队、地方的相关机构,建立常设的专业应急物流指挥系统,专门负责应急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协调应急物流的运行和实施。同时要做好应急物资的筹措与采购工作。可以使用多种应急物资筹集方法:动用平时储备、直接强制征用、市场紧急采购、组织突击研制和生产、组织社会捐赠、争取国际援助等。对目前需求量很大的医用物品(如:口罩),建议扩大企业生产规模,疫情过后由政府收储口罩富余产能。
(五)加强政策落实,及时完善防疫规则,正确处理规则与情理之间的关系
政策自上而下传递,传递链愈长,政策传递至基层时可能产生效力不足的现象,所以要认真落实政策,及时完善规则和制度。世界上没有完备无缺的法律体系,法律可能会有遗漏。在这次疫情防控过程中,人们已经看到现有规定中一些不够严密和精确的地方。相信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相关法律必将会得到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但同时也要正确处理规则与情理的关系。法律中的规则,其实都是社会生活中情理的总结。所谓法律是“无情”的,是指法律执行过程中不能掺入个人情感因素,而不是说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在疫情防控中,同样要考虑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五、小结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家治理中公共伦理的引入既可以为疫情防控提供合法性依据,也可有效规范政府的行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共伦理原则要求政府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家治理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观念。公共伦理中的公共权力观点也形成了对政府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约束。同时,公平正义的的原则以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公共伦理观点,也为政府制定防疫政策和措施,调配资源提供了可依靠的伦理原则和框架。对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下国家治理的公共伦理思考也为我国优化防疫政策提供了启示。
参考文献
[1]蔡孝恒.习近平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重要论述中的伦理思想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22,43(20):196-197.
[2]陈东利,彭柏林.突发公共卫生危机视野下国家治理的伦理思考[J].湖湘论坛,2021,34(03):95-105.
[3]彭晓琪,陈婷.新冠肺炎疫情的伦理思考[J].云南医药,2022,43(03):72-74.
[4]史军.权利优先还是公共善优先——流行病伦理的社群主义视角[J].中州学刊,2006(2):11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