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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相关政策梳理

作 者:赵 明 (中共本溪市委党校,辽宁 本溪 117008)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清产核资,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这是党中央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对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完善农村治理、保障农民权益,探索形成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相关研究的政策和实践梳理
中央审议通过了有关农民股份合作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中国布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试点工作即将全面展开。试点的目标在于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这是农村改革一项重要顶层设计,是农村集体经济改革重大制度创新。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和实践如下:
2007年,十七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高度重视,提出了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制度创新要求。进一步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将“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作为大标题在第五部分系统阐述。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2014年11月份,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家林业局印发《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29个县(市、区)开展试点。
2016年10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明确,将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
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全面部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
2017年,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选择了100个改革基础较好的县(市、区),作为新一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2017年12月29日,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对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2018年1月2日,颁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20个、新世纪以来第15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文件确定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文件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部署了许多重大改革任务,如部署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按照“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方向,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他强调,这项改革不是让城里人到农村买房置地,而是吸引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流向农村,使农民闲置住房成为发展乡村旅游、养老、文化、教育等产业的有效载体。
2018年,将继续扩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将试点由现在的129个增加到300个。
二、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具体政策及实践梳理
2017年7月12日,发布《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25号),随后,2017年8月2日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制定了《辽宁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辽宁省召开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暨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典型经验,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会议要求把握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则,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守两条底线:一条是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另一条是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
辽宁各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农民群众的诉求不同,改革的重点和方法步骤也不尽相同,各地要分类施策,试点先行,稳妥推进。要抓好试点,先易后难。已经开展改革的,要继续完善制度。还没有开展改革的,根据农民的要求和意愿,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目前北镇、彰武、调兵山和甘井子区申报为全国第二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全省有374个村申报为首批省级改革试点村。试点地区和单位要以确定的改革任务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探索试验,为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辽宁省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提出明确时限: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村级基础数据登记、清查核实、汇总并提交至乡镇;在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县、乡数据审核、录入和汇总并提交给市级农业部门;各市要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市级审核、汇总并提交给省级农业部门;374个省级试点村必须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并接续开展成员身份界定、股份设置等产权制度改革工作。